徐州至商丘高速公路宿州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徐州至商丘高速公路宿州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
- 规模: 徐州至商丘高速公路宿州段路线起于萧县圣泉镇,接在建徐州至淮北至阜阳高速公路宿州段,路线向西北布设,经萧县马井镇、杨楼镇、闫集镇、黄口镇、砀山县良梨镇、砀山县城北、官庄坝镇,止于砀山县曹庄镇蒋庙村附近皖豫省界,顺接河南省规划民权至砀山高速公路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徐州至商丘高速公路宿州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ABZ01706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徐州至商丘高速公路宿州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的要求和有关质量检测标准、规范、规程对全线路基、路面、桥梁(含桥梁荷载试验)、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绿化、钢结构等工程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外观质量检查以及内业资料审查,提交《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交工检测报告须通过招标人和行业 主管部门的认可),配合招标人开展交(竣)工验收工作等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徐州至商丘高速公路宿州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徐州至商丘高速公路宿州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
目名称:
徐州至商丘高速公路宿州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项目
编号:
2025AFABZ0170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7月28日
开标日期:
2025年8月19日
徐州至商丘高速公路宿州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中标候选人
结果
公示
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环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
445号6、7幢
投标报价:
1682755元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服务期限:从项目签订合同至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全部工作止,实际服务开始及终止时间以招标人正式下发的通知为准。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交检交通发展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村街道望江西路
9号南七花园A02地块23幢1518
投标报价:
1711000元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服务期限:从项目签订合同至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全部工作止,实际服务开始及终止时间以招标人正式下发的通知为准。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
180号
投标报价:
1680000元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服务期限:从项目签订合同至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全部工作止,实际服务开始及终止时间以招标人正式下发的通知为准。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安徽建工集团(宿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
徽省宿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创空间产业基地
L3一楼东一室
联系人:赵工
电话:
19285524060
招标代理机构: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包河区绿地中心
A座1
820
室
联系人:
翟工
电话:
0551-65875860
公示期:
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5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绿地中心A座1
820
室,
联系人:翟工,
联系电话:
0551-65875860。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提出投诉,联系电话:
0551-
63629541
【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