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水湖镇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二期)设计施工一体化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发布时间:2026-01-19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长丰县水湖镇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二期设计施工一体化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
  • 规模: 本项目位于长丰县水湖镇,主要对县城老旧小区(益民苑、香溢花城)道路、照明、雨污水管网、屋顶防水、建筑外立面防水、消防等进行改造等,均为多层建筑,层高不超过6层,单体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改造总建筑面积约12.66万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水湖镇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二期)设计施工一体化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CCGZ50058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CCGZ50058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 2.6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长丰县水湖镇,主要对县城老旧小区(益民苑、香溢花城)道路、照明、雨污水管网、屋顶防水、建筑外立面防水、消防等进行改造等,均为多层建筑,层高不超过6层,单体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改造总建筑面积约12.66万 ; 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照明、雨污水管网、屋顶防水、建筑外立面防水、消防等进行改造等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水湖镇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二期)设计施工一体化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0119
原文链接

长丰县水湖镇城市更新项目 -老旧小区改造(二期)设计施工一体化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 称:长丰县水湖镇城市更新项目 -老旧小区改造(二期)设计施工一体化

项目编号: 2025ACCGZ50058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开标日期: 2026年01月16日

长丰县水湖镇城市更新项目 -老旧小区改造(二期)设计施工一体化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安徽繁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 联合体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义井镇顺天寺庄下路 117号/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398号/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牯牛降路139号中寰科技中心A座601室

投标 报价 :人民币 贰仟柒佰贰拾万伍仟柒佰陆拾贰元柒角柒分 27205762.77 元)

质量:合格

工期: 18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 候选人名称: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和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路与东方大道交口东北侧 001号/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355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贰仟柒佰壹拾玖万肆仟陆佰贰拾元壹角贰分 27194620.12元)

质量:合格

工期: 18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 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长丰县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科瑞北郡 15幢1-7层

联系人:贺海松

联系方式: 0551-6677067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合肥北城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人:方飞

联系电话: 0551-62721976、0551-62721974

公示期: 2026 01月19日至2026年01月2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2723376。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 0551-6272506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