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美丽公路建设(创建FA01青弋九华国家级旅游风景道)勘察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宣城市发布时间:2024-10-09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泾县美丽公路建设创建FA01青弋九华国家级旅游风景道勘察设计项目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
  • 规模: 泾县美丽公路项目(旅游风景道)起于S103黄山市与泾县交界处燕子岭明洞,经溪桃路、S217溪口至茂林段、S208茂林至榔桥段,再经G205至榔桥镇、S208至苏红村、最终沿S345至宁国市,全长约87公里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泾县美丽公路建设(创建FA01青弋九华国家级旅游风景道)勘察设计项目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DFWBZ01982/GN2024-01-7299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DFWBZ01982/GN2024-01-7299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宣城市泾县 2.6建设规模:泾县美丽公路项目(旅游风景道)起于S103黄山市与泾县交界处燕子岭明洞,经溪桃路、S217溪口至茂林段、S208茂林至榔桥段,再经G205至榔桥镇、S208至苏红村、最终沿S345至宁国市,全长约87公里 ;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总体策划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及其它技术服务等工作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泾县美丽公路建设(创建FA01青弋九华国家级旅游风景道)勘察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1009
原文链接

泾县美丽公路建设(创建 FA01青弋九华国家级旅游风景道)勘察设计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泾县美丽公路建设(创建 FA01 青弋九华国家级旅游风景道)勘察设计

项目编号: 2024DFWBZ01982/GN2024-01-7299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 4 9 11

开标(采购)日期: 202 4 10 8

泾县美丽公路建设(创建 FA01 青弋九华国家级旅游风景道)勘察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 1008 号(成员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6 2 号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 伍佰叁拾万 元整( 5300000.00 元)

质量:各阶段成果文件须满足招标文件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确保通过相关审查(审批)。

工期: 130 日历天。其中包括 60 个日历天内完成总体策划方案及工可批复; 30 个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 40 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文件。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人:泾县牛岭水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青弋江北路和建园路交叉口

人:王先生

话: 0563-555552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 236

人:王振华、蔡润泽

话: 0551-65199506 18010855806 )、 18855479139

公示期:自 2024 10 9 日至 2024 10 1 2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 号安徽省招标集团 10 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泾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投诉,地址:泾县财富南路东侧五里岗路北侧(原财富鑫城茶文化博物馆) 联系电话:盛工 0563-510505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 1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