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绩溪家朋抽水蓄能电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宣城市发布时间:2025-09-16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安徽绩溪家朋抽水蓄能电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项目
  • 项目地址: 绩溪家朋抽水蓄能电站位于安徽省绩溪县荆州乡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绩溪家朋抽水蓄能电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 ; 2.5.1监理服务范围 本工程所有涉及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内容,从招标设计开始直至整个工程全部完建、缺陷责任期结束、工程竣工验收、达标投产、工程创优等合同期限内的全过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 ; 独立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现场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 包括枢纽工程防治区、永久办公防治区、交通道路防治区、弃渣场防治区、临时堆土(料)场防治区、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临时道路防治区、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建防治区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区域 ; 独立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及现场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 概况: 绩溪家朋抽水蓄能电站位于安徽省绩溪县荆州乡、家朋乡境内,地处皖南山区,靠近皖江城市带,距绩溪县城直线距离约35km,距宣城、黄山和铜陵市的直线距离分别约80km、80km、125km,距离南京市、合肥市、上海市直线距离分别为200km、235km、275km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绩溪家朋抽水蓄能电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916
原文链接

安徽绩溪家朋抽水蓄能电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安徽绩溪家朋抽水蓄能电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2025AFWBZ0191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8月25日

开标日期: 2025年9月15日

安徽绩溪家朋抽水蓄能电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服务项目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禹顺水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 6669 号滨湖时代广场C3幢20

投标报价 5958400.00元

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合同规定的的标准、规程与规范

工期 :本次监理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以完成验收信息公示并办理完相关验收备案手续为止),预估服务期限为 2025年9月1日至2032年2月29日,实际进场日期以招标人的书面进点通知为准。

备注: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武汉长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 289 号

投标报价 5952320.00元

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合同规定的的标准、规程与规范

工期 :本次监理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以完成验收信息公示并办理完相关验收备案手续为止),预估服务期限为 2025年9月1日至2032年2月29日,实际进场日期以招标人的书面进点通知为准。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绩溪皖能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地址: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印潭路 201号龙川控股综合办公楼

联系人:章工

联系方式: 1827061616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 69号

项目负责人:王 婷婷、王田丰

电话: 0551-63730593、18156022964、13637080739

公示期: 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19日

投标人 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 69号,联系人: 王婷婷、王田丰 ,联系电话: 18156022964、13637080739。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人: 吕先生 ,联系电话: 0563-8173108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 9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