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马岗大桥增设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顺德区马岗大桥增设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 规模: 1.建设规模:马岗大桥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Y991沙马线,中心桩号K1+558,连接大良和马岗,桥梁全长838.4m,跨越顺德支流。上部结构跨径组合为(10×30)+70+90+70+(10×30)m。第2联为主桥,上部形式为刚性系杆刚拱,主桥边孔、中孔各设两道系杆,每道系杆采用单箱单室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两侧引桥均为10×30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T梁。下部结构:主桥桥墩采用门式桥墩,钻孔桩基础,引桥桥墩采用双柱式,钻孔桩基础;桥台为薄壁台,钻孔桩基础。桥面总宽为18m,横向布置为:0.5m(防撞护栏)+15m(行车道)+0.5m(防撞护栏)。设计荷载:汽车—超20级、挂车—120。马岗大桥所属道路等级为公路一级。2.招标范围:在桥梁通航孔,船舶可达范围1#~3#墩承台横桥向增设系梁加固;1#~3#墩墩身、承台和桥墩迎撞面布置钢覆复合材料防撞板。同时,恢复桥梁警示甲类标志及实时净高附加标尺。具体工作内容
- 范围: 本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在桥梁通航孔,船舶可达范围1#~3#墩承台横桥向增设系梁加固;1#~3#墩墩身、承台和桥墩迎撞面布置钢覆复合材料防撞板。同时,恢复桥梁警示甲类标志及实时净高附加标尺。具体工作内容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顺德区马岗大桥增设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标段(包)名称:顺德区马岗大桥增设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公示标题:顺德区马岗大桥增设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类型:正常
公示开始时间:2026-03-05 00:00:00
公示结束时间:2026-03-09 23:59:59
公示发布时间:2026-03-04 00:00:00
公告内容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standalone="no"?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投资项目代码 |
2511-440606-04-01-500909 |
||
|
投资项目名称 |
顺德区马岗大桥增设安全设施工程 |
||
|
招标项目名称 |
顺德区马岗大桥增设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
||
|
标段(包)名称 |
顺德区马岗大桥增设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
||
|
公示名称 |
|||
|
开标日期 |
2026 年3月3日 |
||
|
评标情况 |
推荐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
||
|
第一 中标候选人 |
北京公科固桥技术有限公司 |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
|
质量承诺 |
质量等级合格或以上 |
工期(交货期) |
90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王润建 |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公路工程一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京1612015201614059;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京交安B19G04465 |
|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D211872195;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桥梁养护甲级资质)/京-GY-911101087481161426 |
|
|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 |
|||
|
异议受理部门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村裕和东路102号2号楼5层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李工 |
联系电话 |
0757-22972809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佛山市顺德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757-22835443 0757-22835332 |
|
联系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3楼交易执法科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6 年3月5日 |
公示结束日期 |
2026 年3月9日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 其他内容 |
1、工程编号:A10-440606-2025-0003-01-01。 2、项目总工:季洪伟,隧道及地下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202311073136、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京交安B25G02850。 3、招标代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何先生0757-83284195。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向招标人一次性完整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