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马河口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监理
- 项目名称: 灌云县马河口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监理
- 项目地址: 灌云县生态路与324省道交叉口西北侧
- 规模: 总垃圾量约213202.32m3,项目建设内容:对马河口垃圾堆放点的存量垃圾开展开挖、筛分、外运处置工程等,同时对堆体内渗沥液进行处理; 2.3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灌云县马河口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和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所有监理; 2.4监理服务期:暂定540日历天,具体与施工期同步,包括竣工验收阶段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同时配合至审计结束; 2.5监理合同估算价:72万元;(暂按5000万元计取,最终按施工审定价结算);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7其它: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第3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3.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第3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3.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使用在限制期限内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投标。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质安处备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项工程且未在本市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3.8其它要求: (1)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5号文规定,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须提供载有二维码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没有进行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不予审查通过。 (2)本工程要求投标人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慎重考虑拟安排工程管理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并在相关文件中提出拟安排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监理机构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3)中标总监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方式)委托他人进行监理,必须承诺亲临现场,实际指挥监理。 (4)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C、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D、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F、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项目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连建发(2021)336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总监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或有在监但满足要求)、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无行贿犯罪行为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
- 范围: 2.1建设地点:灌云县生态路与324省道交叉口西北侧(侍庄街道朱胥、于庄境内); 2.2工程规模:总垃圾量约213202.32m3,项目建设内容:对马河口垃圾堆放点的存量垃圾开展开挖、筛分、外运处置工程等,同时对堆体内渗沥液进行处理; 2.3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灌云县马河口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和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所有监理; 2.4监理服务期:暂定540日历天,具体与施工期同步,包括竣工验收阶段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同时配合至审计结束; 2.5监理合同估算价:72万元;(暂按5000万元计取,最终按施工审定价结算);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7其它: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第3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3.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员的要求:中标单位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第3号文规定进行配备。 3.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使用在限制期限内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投标。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质安处备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项工程且未在本市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3.8其它要求: (1)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5号文规定,省外工程监理企业须提供载有二维码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和“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没有进行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不予审查通过。 (2)本工程要求投标人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慎重考虑拟安排工程管理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并在相关文件中提出拟安排的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监理机构人员均应为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3)中标总监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方式)委托他人进行监理,必须承诺亲临现场,实际指挥监理。 (4)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C、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D、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F、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项目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连建发(2021)338号、连建发(2021)336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总监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或有在监但满足要求)、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无行贿犯罪行为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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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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