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十总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程施工资格后审公告
- 项目名称: 通州区十总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程施工资格后审
- 项目地址: 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
- 概况: 2.1标段名称:通州区十总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程施工 2.2建设地点: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 2.3建设内容:通州区十总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程,用地面积约3596㎡,总建筑面积约2555㎡,拟建1栋三层底部架空综合楼,1栋单层门卫、安检、消控室,1栋地下消防水池、泵房,以及道路、停车场、绿化等配套设施,具体
- 报名开始时间: 2026-02-11
- 报名结束时间: 2026-03-13
项目详情
通州区十总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程 (项 目名称) 通州区十总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程施工 (标段名称)
施工招标公告
A3206120307000478001001(标段编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通州区十总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南通市通州区数据局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通数据投审
〔
2024〕7号
(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
主为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招标人为
南通神辉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建设采用:
□
自建
□
代建
?
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通州区十总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程施工
(标段名称)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江苏永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
通州区十总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程施工
2.2 建设地点:
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
2.3 建设内容:
通州区十总法庭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工程,用地面积约
3596㎡,总建筑面积约2555㎡,拟建1栋三层底部架空综合楼,1栋单层门卫、安检、消控室,1栋地下消防水池、泵房,以及道路、停车场、绿化等配套设施,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
2.4 质量要求:
合格
。
2.5 工程规模
(工程特征、结构层次、建筑高度、道路宽度长度等)
: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
2.6 工程合同估算价(万元):
约
908万元
。
2.7 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修、智能化、室外配套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
2.8
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
工程类别:
?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技术复杂工程:
项目技术复杂特征描述
2.9 工期:
总工期
3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
3
月
31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7年
3
月
26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
2.10 是否属于
政府采购
工程:
□否
?
是。本工程所属行业:
建筑业
2.10.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10.1.1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以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以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3.2
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在投标申请单位注册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并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
;
3.3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4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
3.3.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4资格审查可选条件:
□3.4.1
□企业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
/
年
/
月
/
日以来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设置要求为:
1、类似工程业绩的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仅可选1项;2、类似工程数量仅可选1个;3、类似工程期限一般不得低于3年。
)
;
(
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
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2)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3)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4)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
3.4.2自
2024
年
2
月
1
日以来(近
2年内),投标人
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
6类
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
3.4.3自
2025
年
2
月
1
日以来(近
1年内),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3.4.4自
/
年
/
月
/
日以来(近
5年内),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投标时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②投标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③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未处于不合格状态。
3.5
本工程
□接受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6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本标段以联合体形式预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
/
%
(不低于
/
%)
以上,且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
□本标段以分包形式预留。接受大型企业将
/
%
(不低于
/
%)
以上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
/
家(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且在拟分包项目计划表中明确。
□3.7 本次招标为
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投标人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
资格审查办法
|
初步评审
|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
|
投标
函
签字盖章
|
投标函加盖企业公章
和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
|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1.1的要求
。
|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
|
……
|
……
|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
项目负责人资质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
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考核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
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
|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1
)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2
)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
|
联合体投标人
(如有)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
、
1.4.2项规定
。
|
|
|
其他禁止性情形
|
无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一项情形
。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按规定格式填写
|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如有授权)
|
按规定格式填写
|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
资质等级
|
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在投标申请单位注册的
二级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证书(
建筑工程专业
),并具有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
特别提醒:
①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须满足《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
②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江苏省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26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否则不予认可。省外从其规定。
|
|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投标单位正式人员
|
投标企业与拟派项目负责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投标企业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由企业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上人员较多时,请在相应人员名单上予以标注)
|
|
|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
|
以招标文件格式为准
|
|
|
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
以招标文件格式为准
|
|
|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以招标文件格式为准
|
|
|
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
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
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2)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3)如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投标保证金
的,还须提供办理银行保函的费用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到出具保函的银行账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全部上传至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
板块。
|
|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
|
投标报价
|
无下列情形之一:(
1)低于成本;(2)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3
)不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3.2项的规定
。(
省办要求:
若为两阶段评标,则此项删除
。
)
|
|
|
承诺书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承诺书。
|
|
|
其他
|
无第三章
“评标办法”
4.无效标条款
所列情形
。
|
|
|
……
|
……
|
|
5.
评标办法
|
详细评审
|
||||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
分值构成
(
总分
100分
)
|
评标
是否
分两个阶段进行
:
?
采用两阶段评标方式
评标结束
后,
除确认存在评审或计算错误外,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不因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第一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
不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施工组织设计:
≤18
分
投标人业绩:
≤2
分
?
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施工组织设计:
2
分
投标人业绩:
2
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
8
分
第一阶段汇总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
?
是
□否
第二阶段详细评审分值构成:
□
不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合理性:
≤1
分
投标报价:
≥79
分
?
采用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合理性:
/
分
投标报价:
88
分
|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一、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招标人直接选择方法五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
在投标文件开启(解密)
后
,由
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
从以下
方法
一
、方法
二
中随机抽取一种。
?
方法一:
以有效投标文件(
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评标基准价
=A×K,K值在投标文件开启
(解密)后
由
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
随机抽取确定,
K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6%、97%、98%
;
?
方法二: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最高投标限价
为
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的取值范围为:
65%、70%、75%、80%、85%
;
K1的取值范围为:
95%、96%、97%、98%
;
K2的取值范围
为:
建筑工程为
90%
~
100%,装饰、安装为88%
~
100%,市政工程为86%
~
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
~
100%,其他工程88%
~
100%
;
Q1、K1值在投标文件开启
(解密)后
由
招标人代表
或招标代理
随机抽取确定。
K2的取值为:
98%
。
二、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结束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审或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核或者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三、
如采用两阶段评标,
未入围第二阶段评审的单位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
|
|||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
=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
详细评审
|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施工组织设计
评分评审
|
(
1)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以下评审要点进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
其他
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不包含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
3
)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
必须
采用
“暗标”法进行评审
。
|
||
|
评分因素
|
页数要求
|
分值
|
||
|
?
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
:
(
1
)
项目负责人
答辩
采用现场书面答辩,
问题共
1题,每题分值为2分。
(
2)
书面材料中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人员姓名;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他提示性的标记、标识;不得包含投标人相关信息及标注无关的记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
(
3
)
项目负责人
答辩
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
/
|
2
分
|
||
|
投标人
业绩评分标准
|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
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
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房建工程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施工业绩。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也不扣分。
注:
(
1)业绩须由全省统一主体库导入;
(
2)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中须有材料能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若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则投标人应当另外再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以及该工程业绩属于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
注: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
(
1
)
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
(
2
)
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
(
3
)
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4
)
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
|
2
分
|
|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评审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
88
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
1%,扣减一定的分值,
每偏高
1%
扣
0.9
分,每偏低
1%扣
0.6
分,偏离不足
1%
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88
分
|
|
|
报价合理性得分标准
|
/
|
/
|
/
|
|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信用评价
评审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得分
=企业房建
(
项目类别
)
信用得分
*
8
%(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
①企业信用得分以评标系统获取的南通市建设主管部门最新评定的
房建
信用得分为准。
②未参加南通市建筑业(房建、市政)企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信用分满分60%的比例计算信用分得分,即4.8分。
|
8
分
|
|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1
日
9
时
00
分至
2026
年
3
月
13
日
9
时
00
分。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
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截止时间为
:
2026
年
3
月
13
日
9
时
00
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7.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递交。
7.3逾期未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8.其他要求
(
1)本工程采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均不予接受。
(
3)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上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
1
次发布。
10.联系方式
10.1招标主体
招标人:
南通神辉置业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永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
通州区金霞路
555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通州区世纪大道
号江海圆融汇
1#楼10层
财富中心
903室
联系人:
蔡女士
联系人:
徐先生
、
周先生
电话:
0513-86023039
电话:
0513-86546409、13218016690
传真:
0513-86023039
项目负责人:
周先生
邮编:
226300
传真:
0513-86546409
电子邮箱:
/
邮编:
226300
电子邮箱:
1263301238@qq.com
10.2相关部门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南通市通州区数据局
联系电话
:
0513-86028136
10.3异议渠道
异议受理的机构:
南通神辉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通州区金霞路
555号江海圆融汇1#楼10层
联系方式:
0513-86023039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