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采购国家标准编制技术服务
- 项目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国家标准编制技术服务
- 范围: 数据要素型企业建设指南》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该标准”)制定的专项技术服务,具体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一)专家资源支持服务 协助对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标委”)及数据要素领域权威专家,为集团参与该标准起草提供技术指导,确保集团提出的意见建议符合行业 发展趋势与国家标准编制规范
- 概况: 一)项目名称 国家标准编制技术服务项目 (二)采购人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选取方式 询价 二、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的服务内容为《数据要素型企业建设指南》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该标准”)制定的专项技术服务,具体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一)专家资源支持服务 协助对接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信标委”)及数据要素领域权威专家,为集团参与该标准起草提供技术指导,确保集团提出的意见建议符合行业 发展趋势与国家标准编制规范
项目详情
因工作需要,本公司拟对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
国家标准编制技术服务
进行采购,现发出如下采购公告事项:
一、项目概况
(一)
项目名称
国家标准编制技术服务项目
(二)
采购人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
选取方式
询价
二、
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的服务内容为《数据要素型企业建设指南》国家标准(以下简称
“该标准”)制定的专项技术服务,具体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一)
专家资源支持服务
协助对接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信标委
”
)
及数据要素领域权威专家,为集团参与
该
标准起草提供技术指导,确保集团提出的意见建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与
国家
标准编制规范。
(二)专业诊断咨询服务
协助
梳理集团在数据要素型企业建设中的业务模式、技术架构、数据管理流程等环节的实践经验与优势,助力集团将实践成果转化为
该
标准
的
编制素材。
(三)共性技术方法提炼服务
结合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与集团实际业务场景,协助提炼数据要素型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共性技术路径、管理规范与评价指标,为
该
标准条款撰写提供支撑。
(四)标准编制全流程协助服务
协助集团与
信标委
沟通协调,
以及参与该标准的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全流程协调与推进工作;
负责跟踪标准编制进度,及时传递
信标委
要求与行业反馈,协助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大技术争议,保障集团顺利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
(五)成果交付
在标准报批阶段
,
协助核对集团作为起草单位及
2
名
指定起草人的署名信息,确保集团参与权益落地
;
在
标准
报批审核后
,
提供
该
标准报批稿电子版
文件
;
在
标准正式发布后,交付
该
标准发布稿纸质版及扫描版
文件
。
三、采购限价
本项目合同总价限价
13
万元。中选单位所报价格均为含税价,且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合同主要条款
(一)
合同价款
中选
单位
所报价格
元,
为含税
包干
价,
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所有费用
。中选单位应
提供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司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
(二)合同期限
及验收标准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验收标准
以
“
《数据要素型企业建设指南》国家标准顺利通过
信标委
审查、报批并正式发布
”
,且
“我司
作为重要参与单位、至少
2
名起草人在
该标准发布稿
中署名
”
为最终验收条件。
(
三
)付款方式
(
1
)本合同生效且中选单位出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20
个工作日内,我司向中选单位支付合同总费用的
80%
;
(
2
)服务内容符合本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且中选单位出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20
个工作日内,我司向中选单位支付剩余
20%
的尾款。
(
3
)每次付款前,中选单位需向我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选单位未按要求开具的,我司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中选单位不得因此怠于履行合同义务。
(
四
)
保密条款
中选单位
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
我司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我方允许,
不得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
。同时承诺,本次项目服务结束后,将返还或销毁(适用确实无法返还之情形)我司提供的保密信息。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本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五)知识产权
1
.
我司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的任何数据、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其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均归属于我司所有,未经我司书面同意,
中选
单位
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之外使用。
2.
中选
单位
不得侵犯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或争议,则由
中选
单位
自行负责处理、自行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和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
若因上述原因造成我司损失的,我司有权向中选单位进行追偿
。
(六)违约责任
1
.
中选
单位
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我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付款,
中选
单位
应
退还我司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且
按照
中选费用
的
10%
向我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我司损失的,
中选
单位
还应赔偿由此给我司造成的损失。
2
.
若
中选
单位
违反保密约定
,我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
中选
单位
退还我司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且
向我司承担
中选
费用
1
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我司实际损失的,
中选
单位
还应赔偿由此给我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3
.
若
中选
单位
派遣的工作人员不能够胜任工作,我司有权要求
中选
单位
进行更换。
中选
单位
若未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更换或更换人员累计超过
3
人次仍未能满足我司需求,我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付款,
中选
单位
应
退还我司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且并且
按照
中选费用
的
10%
向我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我司损失的,
中选
单位
还应赔偿由此给我司造成的损失。
4
.
中选
单位
向我司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合同规定和我司要求并确保通过验收。
中选
单位
的服务
未
通过验收的,我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
中选
单位应
退还我司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且
向我司承担
中选
费用的
10%
的违约金。
5.
中选单位应向我司支付的违约金,我司有权在应支付中选单位的价款当中扣除,扣除金额超过最终司法判决裁决确认的金额的,超过部分,不构成我司逾期付款,中选单位不得因此要求我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
在服务过程中,若中选单位人员出现人员伤亡情况,或中选单位人员给我司及其他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由中选单位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若给我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五
、
询价
原则及办法
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服务商
资格要求
是否满足全部条件,
在
全部满足的
前提下
,
最低
报价者中选。
六
、提交材料及要求
(
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及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
二
)报价
函及承诺书
原件一份
(
见附件
)
;
(
三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文件复印件各一份(三证合一的则复印一份);
(
四
)其他需要加以说明的材料一份。
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并用信封密封,封口处加盖公章。服务商须对提交的全部资料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
、递交材料时间
请材料递交人凭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于
202
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
三
)
9:30-
12
:
00
前,将材料递交指定位置,逾期不予接受。
八
、
递交材料地点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
52
号渝兴广场
B9
栋
25
楼
2511
九
、
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
联系人:彭瑾玥
联系方式:
023-63620867
监督电话:
023-63621764
附件:
1
.
报价函
及承诺书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