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项目大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长丰县发布时间:2026-03-09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 项目名称: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项目大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项目大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20260309
原文链接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 -地块五项目大区精装修工程 二标段中标 候选人公示 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 项目名称: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 -地块五项目大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

招标项目编号: 2026DFCGZ00128/JG2026-09-0039/0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6年2月6日

开标日期: 2026年3月3日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 -地块五项目大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大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蜀山区块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 C座6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肆拾柒万陆仟柒佰叁拾玖元捌角壹分(小写: 53476739.81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 212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佳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太湖山路 37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陆拾叁万伍仟贰佰零柒元肆角柒分(小写: 53635207.47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 212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 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B#楼13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贰拾肆万肆仟陆佰玖拾捌元肆角柒分(小写: 54244698.47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 212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大厦 27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肆拾叁万玖仟柒佰叁拾伍元伍角捌分(小写: 54439735.58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 212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前河南路 469号10-21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玖拾叁万玖仟玖佰伍拾贰元玖角柒分(小写: 53939952.97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 212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合肥皖新北城文旅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长丰县南部政务服务中心北楼九楼

联系人:王工

联系方 式: 1525582062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

项目负责人:罗杰

联系电话: 18355431761

公示期: 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1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888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407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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