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庐江县柯坦镇、罗河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 项目名称: 2026年庐江县柯坦镇罗河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
- 规模: 项目采取“施工运营一体化”建设模式招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柯坦镇建设面积约1.95万亩(新建约0.69万亩、改造提升约1.26万亩),位于城池村和陈埠社区;罗河镇建设面积约1.42万亩(新建约1.03万亩、改造提升约0.39万亩),位于罗咀、桥东和郑湾三个村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2026年庐江县柯坦镇、罗河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NGZ50869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平整工程、灌溉和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土壤改良及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科技推广措施、其他工作及措施等图纸及规范及清单要求的一切内容 ; 符合各类政策规划,为村集体提供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打造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运营现代农业示范区,实施一村一品工程
- 公示开始时间: 2026-01-30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年庐江县柯坦镇、罗河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2026年庐江县柯坦镇、罗河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2026年庐江县柯坦镇、罗河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2025AFNGZ5086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开标日期: 2026年01月06日
2026年庐江县柯坦镇、罗河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次)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农垦集团龙亢农场有限公司和安徽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农场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B座202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 玖仟柒佰万伍仟陆佰肆拾捌元陆角玖分 (97005648.69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24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农垦集团寿西湖农场有限公司和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西门外 500米处 ;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桓谭路交叉口东南角
投标报价: 人民币 玖仟柒佰叁拾叁万柒仟贰佰壹柒元捌角捌分 (97337217.88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24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农垦集团华阳河农场有限公司和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宿松县复兴镇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2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 玖仟柒佰叁拾叁万陆仟贰佰壹柒元捌角捌分 (97336217.88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24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庐江县柯坦镇人民政府 ,庐江县罗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人民路 26号,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府西路东1号
联系人:金主任、王主任
联系方式: 0551-87876111、0551-8738612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东顾山街道 东方水岸 3楼
项目负责人:赵俊洋
联系电话: 0551-87011312
公示期: 2026年01月07日 至 2026年01月1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3楼,联系人:赵俊洋,联系电话:0551-8701131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