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合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庐江县发布时间:2026-02-12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合肥合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合庐教育管理分布式光伏项目
  • 项目地址: 庐江县汤池镇合庐大营
  • 规模: 本项目拟利用庐江航天科技教育基地内培训展示中心及机器人场馆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及配套设施等,光伏交流侧装机容量为510kWp,并在基地内安装部分机动车快充充电桩,能同时满足约12个车位充电需求(支持扫码充电,并配合接入云快充平台),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竣工验收、试运行、并网发电及充电桩接入云平台等内容,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并网(最终以国网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为准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合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合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 2.2招标项目编号:2026ANNGZ50009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6ANNGZ50009 2.5建设地点:庐江县汤池镇合庐大营(汤池镇外经大道和迎宾大道东南角) 2.6建设规模:本项目拟利用庐江航天科技教育基地内培训展示中心及机器人场馆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及配套设施等,光伏交流侧装机容量为510kWp,并在基地内安装部分机动车快充充电桩,能同时满足约12个车位充电需求(支持扫码充电,并配合接入云快充平台),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竣工验收、试运行、并网发电及充电桩接入云平台等内容,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并网(最终以国网接入系统审查意见为准 ; 本次招标范围为本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设计:包括方案及初步设计优化(深化)、施工图设计及全过程跟踪设计服务等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合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合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0212
原文链接

合肥合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合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合肥合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合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2026ANNGZ 5000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6 01 21

开标日期: 202 6 02 11

合肥合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合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创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 B栋0950号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D座1407室

投标报价: 壹佰陆拾柒万柒仟叁佰玖拾壹元伍角整 小写: 1677391.50 元)

质量:合格

工期: 9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合肥合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台湾农民创业园合铜路与广巢路交叉口科技服务中心办公楼二楼

联系人:吴 万彦

联系方式: 0551-8256836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庐江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 76号(康乔商务楼十层)

项目负责人:殷杰

联系电话: 0551-87388153

公示期: 202 6 年0 2 12 日至 202 6 年0 2 24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庐江县庐城镇越城北路 76号(康乔商务楼十层), 联系人:殷杰, 联系电话: 0551-8738815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 0551-87377717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 02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