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长丰县发布时间:2024-07-30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 项目名称: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定标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20240730
原文链接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 -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 定标 候选人公示 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 项目名称: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 -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

招标项目编号: 2024DFCBZ01354/JG2024-09-123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6月25日

开标日期: 2024年7月29日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 -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定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定标候选人名称:绿城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绿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天合联创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八方城 8幢206-004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八方城8幢206室-012;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竞舟北路89号竞舟瑞泽商务中心2号楼401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玖仟玖佰贰拾肆万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整(小写: 99248751元

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合肥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筑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花园大道 582号508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德胜东路8518号A幢8层828室;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7699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玖仟玖佰贰拾肆万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整(小写: 99248751元

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旭辉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 2号办公楼A402室;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7号楼五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玖仟玖佰贰拾肆万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整(小写: 99248751元

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合肥皖新北城文旅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长丰县南部政务服务中心北楼九楼

联系人:贾经理

联系方式: 1813317595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 236号安徽省招标集团大厦

项目负责人:罗杰

联系电话: 0551-62220296/18355431761

公示期: 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 7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