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GX202401地块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 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GX202401地块项目工程总承包
- 项目地址: 合肥市高新区方兴大道与云飞路交叉口西北侧
- 规模: 占地面积约69.87亩,其中北地块占地约24.45亩,南地块占地约45.42亩,计划建设建筑面积约11万㎡、建筑高度≤80米的住宅小区和相关配套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高新区GX202401地块项目工程总承包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GGZ01566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准。 2.7合同估算价:42254万元 2.8计划工期:699日历天 2.9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其中地上约8万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高新区GX202401地块项目工程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合肥高新区
GX202401地块项目工程总承包
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
GX202401地块项目工程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FGGZ01566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
7
月
10
日
开标日期:
2025年
7
月
31
日
合肥高新区
GX202401地块项目工程总承包
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安城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菖蒲路
668号大数据产业园B1-10楼
投标费率:
77.02
%
质量:合格
工期
:
699
日历
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
218号
投标费率
:
80.1
0%
质量:合格
工期
:
699
日历
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宝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
267号
投标费率
:
79.73
%
质量:合格
工期
:
699
日历
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
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B#楼13层
投标费率
:
73.97
%
质量:合格
工期
:
699
日历
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智立通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城西桥社区服务中心望江西路
900号中安创谷科技园一期项目A3A4栋4层423室
投标费率
:
75.24
%
质量:合格
工期
:
699
日历
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合肥高新安澜置业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
2221号
联系人:
庄
工
联系方式:
0551-6539363
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760号
项目负责人:
陈工
联系电话:
0551-65865033
公示期:
2025年
8
月
1
日至
2025年
8
月
4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01室,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6586503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