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9904南京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天长至仪征段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南京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天长至仪征段施工项目
- 范围: 2.1招标项目编号:2025DFAGZ02154/JG2025-24-1641 2.2招标项目名称:G9904南京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天长至仪征段施工项目 2.3工程地点:安徽省天长市 2.4招标人:天长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5工程概况:项目起自天长市金集北枢纽互通起点,与南京都市圈环线及新沂至扬州高速相接,顺接规划的金湖至仪征高速,止于金集镇黄桥村王营附近的皖苏省界,顺接规划的南京都市圈环线高速仪征段,全长17.199公里。公路等级:高速公路;设计时速:120km/h;车道数: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34.5米。 2.6招标类别:工程施工 2.7招标范围: 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临时工程、路基、路面、桥涵、交安、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房建工程等所有内容,包含施工、交验及缺陷修复。具体以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具体范围如下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G9904南京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天长至仪征段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G9904南京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天长至仪征段
施工
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G9904南京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天长至仪征段
施工
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
2025DFAGZ02154/JG2025-24-164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5
年
9
月
29
日
开标日期
:202
5
年
10
月
20
日
G9904南京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天长至仪征段
施工
项目
TY-1标段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TY-1标段: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
7号楼
投标报价
:人民币伍亿捌仟伍佰伍拾伍万零贰佰捌拾捌元肆角叁分(¥585550288.43)
质量
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
,
零死亡。
服务期限:
计划工期
36个月,缺陷责任期2年。
G9904南京都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天长至仪征段施工项目
TY-2标段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TY-2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 11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伍亿叁仟零肆万玖仟叁佰零捌元壹角柒分(¥530049308.17)
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零死亡。
服务期限:计划工期
36个月,缺陷责任期2年。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
标
人名称:
天长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平安路东侧金融大楼
B-17
联
系
人:
朱主任
联系方式:
0550-777308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
联
系
人:
张明远、孙心如
联系电话:
18726605057、15056247856
公示期:
202
5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
5
年
10
月
27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
在
公示期间,
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 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 407 室。联系人:张怀远,联系电话
:
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投诉,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高铁路
98号,联系电话:0551-6362954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
,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特此公告。
202
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