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滨湖雅园项目一期7#、9#、10#楼精装修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07-17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合肥市滨湖雅园项目一期7910楼精装修工程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华光社区八桥路19号
  • 规模: 建筑面积约10808平方米 2.7合同估算价:1972.05万元 2.8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2.9招标范围:包括7#、9#、10#楼套内及公区的精装修工程施工,上述施工范围内的水电改造施工、相关拆改及新建地面、墙面、顶棚施工,厨房、卫生间装饰及燃气具、卫生洁具,制冷及供热系统、固定柜体定制及安装等,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答疑、设计图纸、审图答复意见、工程量清单等所有内容为准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滨湖雅园项目一期7#、9#、10#楼精装修工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FGZ01436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市滨湖雅园项目一期7#、9#、10#楼精装修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717
原文链接

合肥市滨湖雅园项目一期 7#、9#、10#楼精装修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 项目名称: 合肥市滨湖雅园项目一期 7#、9#、10#楼精装修工程

招标 项目编号: 2025AFFGZ0143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 06 25

开标日期: 2025 07 16

合肥市滨湖雅园项目一期 7#、9#、10#楼精装修工程 中标 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 名称:安徽省城更徽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柿树路与司空山路交口徽盐滨湖雲著营销中心、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白龙镇农贸市场北侧

投标报价: 人民币 壹仟陆佰壹拾柒万零柒佰肆拾捌元柒分

16170748.07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15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 名称: 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 1988弄2-5、8-11 号1301室

投标报价: 人民币 壹仟陆佰柒拾陆万陆仟叁佰零肆元捌角捌分

16766304.88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15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 名称: 安徽景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塘溪津门津门十三坊商务楼 73 栋 408 室、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大厦27层

投标报价: 人民币 壹仟陆佰叁拾万伍仟捌佰叁拾贰元玖角柒分

16305832.97 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15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 合肥市滨湖雅园康养产业有限公司

址: 合肥市包河区方兴社区华山路 808号徽盐世纪广场8楼成本管理部

联系人: 李经理、杨主管

联系方式: 0551-66119975

招标代理名称: 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港澳广场 A座17-20层

项目负责人:袁成

联系电话: 0551-658601 36 -8605,15156681948

公示期: 2025 07 17 日至 2025 07 21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经开区港澳广场A座1802室,联系人:袁成,联系电话:0551-658601 36 -8605,15156681948。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 袁工、 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 07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