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4231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安庆月山至海口段及安庆海口至望江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11-07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安庆月山至海口段及安庆海口至望江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
  • 规模: 本招标项目包含2个子项目,其中,子项目1:G4231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安庆月山至海口段,路线全长13.706公里,全线设特大桥1座、大桥3座、中桥3座;短隧道1座;设海口(枢纽)、洪铺互通立交2处;同步建设匝道收费站1处等必要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G4231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安庆月山至海口段及安庆海口至望江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ABZ50520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包含2个子项目,其中,子项目1:G4231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安庆月山至海口段;子项目2:G4231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安庆海口至望江段 ; G4231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安庆月山至海口段及安庆海口至望江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的要求和有关质量检测标准、规范、规程对全线路基、路面、桥梁(含桥梁荷载试验)、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绿化、钢结构等工程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外观质量检查以及内业资料审查,提交《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交工检测报告须通过招标人和行业 主管部门的认可),配合招标人开展交(竣)工验收工作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1-11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G4231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安庆月山至海口段及安庆海口至望江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1107
原文链接

G4231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安庆月山至海口段及安庆海口至望江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G4231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安庆月山至海口段及安庆海口至望江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

项目编号:2025AFABZ50520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5日

开标日期:2025年11月05日

G4231南京至九江高速公路安庆月山至海口段及安庆海口至望江段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

投标报价:1448601.00元

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路桥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南岗科技园长宁大道02658号

投标报价:1393006.30元

质量: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科研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1008号

投标报价:1452309.30元

质量: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安徽建工集团宁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文苑路创新产业园E12栋楼(三层)

联系人:赵亮

联系方式:1813008564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绿地中心A座 18层1822室

项目负责人:贺建安

联系电话:0551-65875860

公示期:2025年11月07日 至 2025年11月10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绿地中心A座 18层1822室 ,联系人:翟工,联系电话: 0551-65875860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投诉,联系人:王主任,联系电话:0551-63629541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