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宿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中央储备粮宿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监理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
- 规模: 建设浅圆仓、平房仓,配套建设工作塔、汽车卸粮站等附属设施及道路、地坪、水电外网等总图工程;同步建设科技储粮及智能化技术应用设施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中央储备粮宿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监理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ABZ01936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FABZ01936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宿州市 2.6建设规模:建设浅圆仓、平房仓,配套建设工作塔、汽车卸粮站等附属设施及道路、地坪、水电外网等总图工程;同步建设科技储粮及智能化技术应用设施 ; 建设浅圆仓、平房仓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阶段(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为准)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建设浅圆仓、平房仓;配套建设工作塔、汽车卸粮站等附属设施及道路、地坪、水电外网等总图工程;同步建设科技储粮及智能化技术应用设施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央储备粮宿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央储备粮宿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监理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中央储备粮宿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
:
2025AFABZ0193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8月27日
开标日期:
2025年9月17日
中央储备粮宿州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
95号1-303
投标报价:人民币
贰佰壹拾陆万
元整(¥
2160000.0
0
元)
质量标准:
合格
监理
服务期限:暂定
500 天(包括施工前 15 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以及质量保修期阶段(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为准))。中标人在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备注: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18号06幢14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
贰佰壹拾捌万柒仟
元整(¥
2187000.0
0
元)
质量标准:
合格
监理
服务期限:暂定
500天(包括施工前15 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以及质量保修期阶段(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为准))。中标人在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备注: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冶南方武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街道鄂州街
17号附2-21
投标报价:人民币
贰佰贰拾玖万捌仟
元整(¥
2298000.0
0
元)
质量标准:
合格
监理
服务期限:暂定
500天(包括施工前15 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以及质量保修期阶段(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为准))。中标人在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中央储备粮宿州直属库有限公司
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
联系人
:范峰
联系方式:
1850557808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4
号院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23
层
项目负责人:司皓旭
/
赵禹龙
/
杨舒迪
/
王韶辉
/
刘佳明
/
王辛铭
/
于国帅
/
张宝华
/
胡泽玚
/
邹林林
/
刘轩
/
杨祎
/
高晗
联系电话
:010-8392 3395
公示期:
2025年
9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4
号院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23
层,联系人:司皓旭,联系电话:
010-8392 3395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
0557-303061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