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和美乡村建设五期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肥西县发布时间:2025-09-22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肥西县和美乡村建设五期工程监理项目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 规模: 本项目为三河镇太华农村居住社区、三河镇西湖农村居住社区及配套工程等,总用地面积约167.71亩,总建筑面积约为22.6万平方米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肥西县和美乡村建设五期工程监理项目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EBZ50236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0-14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肥西县和美乡村建设五期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922
原文链接

肥西县和美乡村建设五期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肥西县和美乡村建设五期工程监理项目

项目编号:2025AFEBZ5023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8日

开标日期:2025年09月18日

肥西县和美乡村建设五期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6669号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8栋2101

投标费率:0.66%

质量:合格

工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施工工期72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6幢5楼

投标费率:0.63%

质量:合格

工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施工工期72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永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刘集镇凤台西商农商城21号楼315

投标费率:0.62%

质量:合格

工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施工工期72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翠湖五路西段129号

投标费率:0.62%

质量:合格

工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施工工期72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宁夏路与西安路交口茶里水街1栋三层

投标费率:0.63%

质量:合格

工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施工工期72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肥西县三河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宜城路和芮祠路交口肥西光明府社区服务中心用楼

联系人:蒋工

联系方式:0551-6889797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层

项目负责人:朱启杭

联系电话:0551-68825056

公示期:2025年09月22日至2025年09月25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层,联系人:朱启杭,联系电话:0551-68825056。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 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