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凤经开区2024-2027年度零星工程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发布时间:2024-12-12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双凤经开区20242027年度零星工程设计项目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
  • 规模: 本次招标项目双凤经开区2024-2027年度零星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房建、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市政养护等零星工程设计服务,排水工程管径大于1000毫米,服务期限三年,单个项目预算投资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工程投资规模约5000万元(以实际投资额为准),累计不超过15000万元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双凤经开区2024-2027年度零星工程设计项目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ACCBZ00331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项目选址建议书、结构检测、防雷审查、绿建审查、环评、抗震评估、人防审查、消防审核、节能评估、水土保持、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勘察、压矿评估、测绘(含现状地形方格网测绘)、勘测定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洪影响评价、咨询、方案设计、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及相关评审、施工图设计(包含效果图)、综合管线设计(含供电排管)、配合施工图审查(含各类专项审图)、方案论证、物探、管线调查探测(布局、高程)及保护处理方案、施工现场征地拆迁边线放设、设计交底、答疑、交桩、竣工图复核等及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设计跟踪服务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双凤经开区2024-2027年度零星工程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1212
原文链接

双凤经开区 2024-2027年度零星工程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双凤经开区 2024-2027年度零星工程设计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2024ACCBZ0033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开标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双凤经开区 2024-2027年度零星工程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业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欣然街 36号8号楼321-325室 ,中国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青花大街西107甲(科技城孵化器二期27号楼A座C区-4-415号)

投标费率: 1.17%

质量:合格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或所设计工程投资规模达到 15000万元(两种情况以先达到为准)。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369号

投标费率: 1.18%

质量:合格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或所设计工程投资规模达到 15000万元(两种情况以先达到为准)。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阜阳北路 118号

联系人:王云

联系方式: 0551-6639740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人:张庆媛

联系电话 0551-62721974、0551-62721968

公示期: 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长丰县公 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 ,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 0551-6272338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 0551-6272506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