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滁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凤阳库区仓储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中央储备粮滁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凤阳库区仓储项目监理
- 项目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 规模: 建设浅圆仓、平房仓;配套建设工作塔、一站式服务中心等附属设施及道路、地坪、水电外网等总图工程;同步建设科技储粮及智能化技术应用设施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中央储备粮滁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凤阳库区仓储项目监理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ABZ50627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FABZ50627 2.5建设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2.6建设规模:建设浅圆仓、平房仓;配套建设工作塔、一站式服务中心等附属设施及道路、地坪、水电外网等总图工程;同步建设科技储粮及智能化技术应用设施 ; 建设浅圆仓、平房仓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阶段(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为准)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建设浅圆仓、平房仓;配套建设工作塔、一站式服务中心等附属设施及道路、地坪、水电外网等总图工程;同步建设科技储粮及智能化技术应用设施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央储备粮滁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凤阳库区仓储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央储备粮滁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凤阳库区仓储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中央储备粮滁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凤阳库区仓储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 2025AFABZ5062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 年 10 月 30 日
开标日期: 2025 年 11 月 20 日
中央储备粮滁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凤阳库区仓储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 95 号 1-303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捌仟元整(¥ 1628000.00 元)
质量标准:合格
监理服务期限:暂定 550 天,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准。(包括施工前 15 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以及质量保修期阶段(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为准))。中标人在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备注: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18 号 06 幢 14 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佰伍拾捌万陆仟零肆拾肆元整(¥ 1586044.00 元)
质量标准:合格
监理服务期限:暂定 550 天,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准。(包括施工前 15 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以及质量保修期阶段(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为准))。中标人在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备注: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73 号 3 楼 303-307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佰肆拾捌万壹仟陆佰玖拾玖元整(¥ 1481699.00 元)
质量标准:合格
监理服务期限:暂定 550 天,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准。(包括施工前 15 天、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存档备案完成、以及质量保修期阶段(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为准))。中标人在监理总工期以外的善后服务须随时到位。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中央储备粮滁州直属库有限公司
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
联系人 : 王星
联系方式: 1360550454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4 号院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23 层
项目负责人:司皓旭 / 赵禹龙 / 杨舒迪 / 王辛铭 / 王韶辉 / 胡泽玚 / 刘佳明 / 于国帅 / 邹林林 / 刘轩 / 李庆平 / 蓝志鹏 / 杨祎 / 高晗
联系电话 :010-8392 3395
公示期: 2025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 18:00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4 号院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23 层,联系人:司皓旭,联系电话: 010-8392 3395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凤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电话: 0550-6367823 。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