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科技中心合肥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6-03-02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科技中心合肥项目施工总承包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西临山东路,南临大圩路,东临南淝河路,北临黄河路
  • 规模: 项目园区总占地面积77596.2平方米,共有33栋楼宇,地下建筑面积34018平方米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科技中心合肥项目施工总承包 2.2招标项目编号:2026DFAGZ00127/JG2026-18-0023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西临山东路,南临大圩路,东临南淝河路,北临黄河路 2.6建设规模:项目园区总占地面积77596.2平方米,共有33栋楼宇,地下建筑面积34018平方米 ; 本次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对其中1-31#、33#楼宇进行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和装饰专业适应性改造,总建筑面积113046.72平方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90203.84平方米,功能为技术业务用房和配套用房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科技中心合肥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20260302
原文链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科技中心合肥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科技中心合肥项目施工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 2026DFAGZ00127/JG2026-18-002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6 2 6

开标日期: 2026 2 28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科技中心合肥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17 A

投标报价:人民币捌仟伍佰伍拾万伍仟壹佰贰拾壹元肆角叁分( 85505121.43 元)

质量:合格

工期: 270 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 96

投标报价:人民币捌仟伍佰伍拾万伍仟壹佰贰拾壹元肆角叁分( 85505121.43 元)

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工期: 270 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关山路 552

投标报价:人民币捌仟伍佰伍拾万伍仟壹佰贰拾壹元肆角叁分( 85505121.43 元)

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工期:开工之日(以开工令时间为准)起, 270 个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 126

联系人:黄爱雪

联系方式: 0551-6362373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

项目负责人:秦帅、程龙、李喃

联系电话: 0551-66061493 18256521131

公示期: 2026 3 2 日至 2026 3 5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 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 A 407 室(法务与质管中心),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 ;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80 【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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