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安庆市)华阳河农场取土场(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取土场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07-10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安庆市华阳河农场取土场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施工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宿松县华阳河农场一分场
  • 规模: 项目位于宿松县安徽省华阳河农场一分场,主要建设目标为项目实施后将取土场恢复为耕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安庆市)华阳河农场取土场(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取土场施工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AGZ01332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FAGZ01332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宿松县华阳河农场一分场 2.6建设规模:项目位于宿松县安徽省华阳河农场一分场,主要建设目标为项目实施后将取土场恢复为耕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 ;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以及补充答疑文件全部内容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安庆市)华阳河农场取土场(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取土场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710
原文链接

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安庆市)华阳河农场取土场(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取土场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安庆市)华阳河农场取土场(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取土场施工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FAGZ0133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3日

开标日期: 2025年07月08日

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安庆市)华阳河农场取土场(第二批)临时用地复垦项目取土场施工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牵头人 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

地址: 联合体牵头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 524号

联合体成员: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 2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大写壹仟贰佰叁拾柒万捌仟伍佰陆拾肆元柒角整 ?12 , 378 , 564.70)

质量:合格

工期: 365日历天,其中土方平整节点为2025年10月底前完工,以满足耕种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 名称 :安徽省农垦集团华阳河农场有限公司

址:安徽省宿松县复兴镇

人:李俊

话: 1521299003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 69号

人:曹晨晨、刘志伟

话: 0551-63739509、6373 3826

公示期: 202 5 07 10 日至 202 5 07 14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 4 : 0 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69号(创业大道与蜀鑫路西南角),联系人: 曹晨晨 、刘志伟 ,联系电话:0551-63739509、6373 3826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 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投诉,联系电话: 0551-6816692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07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