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庐江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道路规划勘察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庐江县发布时间:2025-05-24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庐江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道路规划勘察设计项目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
  • 规模: 新建1条和改建5条园区配套道路,其中城西大道(徽州大道-外环南路)为城市主干路,道路长度4500m,道路宽度50m,工程估算总投资约20000万元;;洋河路(徽州大道-磙桥路)为城市支路,道路长度1734m,道路宽度24m,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000万元;金汤路(百花路-新桥路)为城市支路,道路长度1967m,道路宽度24m,工程估算总投资约3500万元;苏河路(乐桥路-望湖路)为城市次干路,道路长度2312m,道路宽度30m,工程估算总投资约5000万元;新桥路(乐桥路-望湖路)为城市支路,道路长度2309m,道路宽度24m,工程估算总投资约4200万元;西河路(乐桥路-望湖路)为城市支路,道路长度2405m,道路宽度24m,工程估算总投资约4500万元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庐江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道路规划勘察设计项目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NNBZ00157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勘察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给排水、交通、照明、绿化、桥涵、综合管线、水土保持及其他配套工程等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庐江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道路规划勘察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524
原文链接

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庐江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道路规划勘察设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庐江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道路规划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NNBZ0015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5 4 30

开标日期: 2025年5月23日

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庐江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道路规划勘察设计项目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五河路 217号 ;无锡市滨湖区清源路 268-1号

投标 费率 百分之叁拾壹点捌零 31.80%)

质量: 合格

设计服务期限 : 签订合同后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庐江高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移湖西路 16号

联系人:金工

话: 0551-8255160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 3楼

项目负责人: 赵工

联系电话: 0551-87011312

公示期: 202 5 5 24 日至 202 5 5 27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联系人: 赵工 ,联系电话: 0551-8701131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 0551-87377717。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 5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