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同大基地一期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 项目名称: 庐江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同大基地一期工程施工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临圣路南侧卓越路东侧创新路北侧
- 规模: 本项目庐江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同大基地一期工程施工项目,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56909.2平方米(其中最大单体建筑物约4.7万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含建筑工程、室外附属工程(包含土方、道路、排水、交通标线、室外给水工程、室外电气工程、室外暖通工程、景观绿化等)等,具体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庐江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同大基地一期工程施工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NGZ50839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化厂房、综合楼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施工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6-01-08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庐江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同大基地一期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庐江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同大基地一期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 评定分离 )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庐江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同大基地一期工程施工
项目编号: 2025AFNGZ50839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9日
开标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庐江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同大基地一期工程施工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中承三建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北路 667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贰仟伍佰陆拾贰万伍仟玖佰肆拾捌元陆角贰分 (125625948.62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27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旅投建设有限公司和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台湾农民创业园科技孵化园 2号楼1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贰仟伍佰陆拾贰万伍仟玖佰肆拾捌元陆角贰分 (125625948.62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27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华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明中路 29号2-202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贰仟伍佰陆拾贰万伍仟玖佰肆拾捌元陆角贰分 (125625948.62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27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新路建设工程集团(合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岗湾街道文明路与潜川路交口路西南角 69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贰仟伍佰陆拾贰万伍仟玖佰肆拾捌元陆角贰分 (125625948.62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27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庐江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和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移湖西路 99号倒班房1幢101号厂房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贰仟伍佰陆拾贰万伍仟玖佰肆拾捌元陆角贰分 (125625948.62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270日历天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庐江高新普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 6号高新装备制造产业园B6-3栋
联系人:夏主任
联系方式: 0551-8255190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 东方水岸 3楼
项目负责人: 徐政、 赵俊洋
联系电话: 0551-87011312
公示期: 2025年12月31日 至 2026年01月04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3楼,联系人: 赵俊洋 ,联系电话: 0551-87011312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