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新城高科智造城项目二期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 项目名称: 运河新城高科智造城项目二期评定分离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运河新城高科智造城项目二期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运河新城高科智造城项目二期 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运河新城高科智造城项目二期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FSGZ01687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 年 7 月 25 日
开标日期: 2025 年 8 月 15 日
运河新城高科智造城项目二期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 398 号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 262 号 3 号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贰亿捌仟零贰拾贰万零柒佰玖拾玖元壹角肆分( 280220799.14 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80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安徽中交广航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 72 号 ; 中国 ( 安徽 ) 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 ( 南区 )A 座 210-09
投标报价:人民币贰亿捌仟零贰拾贰万零柒佰玖拾玖元壹角肆分( 280220799.14 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80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新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百川社区阜阳北路西侧 6 号北城综合服务中心 9 层 ; 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 1599 号福斯中心 21 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贰亿捌仟零贰拾贰万零柒佰玖拾玖元壹角肆分( 280220799.14 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80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建北方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 96 号 ; 中国 ( 安徽 ) 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 ( 南区 )A 座 201-204
投标报价:人民币贰亿捌仟零贰拾贰万零柒佰玖拾玖元壹角肆分( 280220799.14 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80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安徽蜀泽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251 号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区中国 ( 安徽 ) 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蜀山区块振兴路 (7# 研发楼 )6 楼 621 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贰亿捌仟零贰拾贰万零柒佰玖拾玖元壹角肆分( 280220799.14 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80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 合肥蜀新园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肥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 7 栋 512 室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0551-62589534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 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 100 米)一楼
项目负责人:费 工
联系电话: 0551-65737148
公示期: 2025 年 08 月 18 日至 2025 年 08 月 21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 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 100 米),联系人:耿工,联系电话: 0551-65737248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 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 ;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80 。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 年 0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