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三国新城遗址公园保护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庐阳区发布时间:2026-01-09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告
  • 项目名称: 合肥三国新城遗址公园保护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
  • 规模: 合肥三国新城遗址公园保护提升工程总承包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三国新城遗址公园保护提升工程总承包2.2招标项目编号:2025BFLGZ02597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BFLGZ025972.5建设地点:合肥市庐阳区,招标人指定地点2.6建设规模:合肥三国新城遗址公园保护提升工程总承包, ; 合肥三国新城遗址公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项目由三国新城遗址公园及汉风街两部分组成,共占地约652.5亩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三国新城遗址公园保护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20260109
原文链接

合肥三国新城遗址公园保护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三国新城遗址公园保护提升工程总承包

招标项目编号:2025BFLGZ02597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7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6年01月08日

合肥三国新城遗址公园保护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4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叁仟叁佰肆拾陆万壹仟玖佰肆拾叁元整(133461943 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485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701商业(宾馆)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叁仟肆佰陆拾肆万陆仟捌佰贰拾元陆角(134646820.6 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485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建七局(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秋葵路5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亿叁仟叁佰贰拾叁万玖仟贰佰壹拾伍元整(133239215 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485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百花井恢复楼五层14-20轴

联系人: 胡继明

联系方式:0551-6911368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李长森  联系电话:0551-66223200;66223831

公示期:2026年01月09日至2026年01月1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若投标人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39室,联系人:朱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