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望牛墩镇扶涌河综合整治工程
- 项目地址: 望牛墩
- 规模: 对扶涌河两侧以及三个风水塘等区域整治提升,主要包括水系驳岸、栈道、屋前庭院、临水空间、公共活动空间、茶室、灯光照明、配套道路、管线、环境品质等改造提升
- 范围: 望牛墩镇扶涌河综合整治工程,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扶涌河两侧以及三个风水塘等区域的公共空间改造、环境提升及配套的道路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
- 报名开始时间: 2024-07-24
- 报名结束时间: 2024-08-14
项目详情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望牛墩镇扶涌河综合整治工程
标段(包)名称:望牛墩镇扶涌河综合整治工程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公告内容
工程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2024年07月24日 至 2024年08月14日
投资项目代码: 2405-441900-04-01-952134
工程编码(标段编码): E4419000748008245001001
招标编号: WDAWDC12400658
投资项目名称: 望牛墩镇扶涌河综合整治工程
招标项目名称: 望牛墩镇扶涌河综合整治工程
工程(标段)名称:望牛墩镇扶涌河综合整治工程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公告性质:正常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地点:望牛墩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全部镇财政投资
投资金额:19012164.68元
招标范围及规模:对扶涌河两侧以及三个风水塘等区域整治提升,主要包括水系驳岸、栈道、屋前庭院、临水空间、公共活动空间、茶室、灯光照明、配套道路、管线、环境品质等改造提升。
招标内容:望牛墩镇扶涌河综合整治工程,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对扶涌河两侧以及三个风水塘等区域的公共空间改造、环境提升及配套的道路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以上招标范围未尽事宜,详见招标图纸,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最高投标限价:17454007.71元
保证金金额:380000元
收取保证金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 15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 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无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能力要求:(1)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且登记的注册建造师等级招标公告第3.2.4项的要求; (2)未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项目负责人。 (3)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建安B”类证)。 (4)二 级或以上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列明的专业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是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投标时间截止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东莞市)(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441900/index)或交易系统中下载本项目招标资料。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24年07月24日 08:30:00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8月14日 09:3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8月14日 09:3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网上关联
开标时间:2024年08月14日 09:30
开标地点:开标室(3)
发布公告媒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法人:东莞市望牛墩镇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望牛墩
工期(交货期):241日历天
招标人:东莞市望牛墩镇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人地址:东莞市望牛墩镇金牛路20号
招标人联系人:张工
招标人联系电话:0769-88558007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1、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望牛墩镇工程建设中心;电话:0769-88558007;地址:东莞市望牛墩镇金牛路20号。 2、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泰通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69-22652033;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科创路100号2栋1302室。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E网通管理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东莞市望牛墩镇工程建设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泰通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科创路100号2栋1302室
招标代理联系人:赖振威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0769-22652033
监督部门: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牛墩分局
监督部门联系电话:0769-88858998
监督部门联系地址:东莞市望牛墩镇永盛路城市综合管理局望牛墩分局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无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