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富源至罗平高速公路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曲靖市发布时间:2025-12-17来源: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 项目名称: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至罗平高速公路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 规模: 路线全长91.804公里(富源县境内长43.795公里,罗平县境内长48.009公里)ac5807b3-d83d-437f-8a7a-422c79191339
  • 范围: 本项目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 概况: 招标项目名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至罗平高速公路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ac5807b3-d83d-437f-8a7a-422c79191339资金来源:国资20.0%自筹80.0%贷款%外资%ac5807b3-d83d-437f-8a7a-422c79191339建设规模:路线全长91.804公里(富源县境内长43.795公里,罗平县境内长48.009公里)ac5807b3-d83d-437f-8a7a-422c79191339公共资源交易行业 分类:公路工程工程类型:其他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网上获取交易地点: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性质:正常公告是否对外发布:是公告发布开始时间:2025-11-1809:00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曲靖市交通运输局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874-3323828备注: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11月18日09时00分至2025年11月24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ggzy.yn.gov.cn/#/homePage网站选择“曲靖市”跳转进入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同),凭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电子招标文件,格式为*.BZBJ),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请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曲靖市)进行注册并在网上申请办理证书

项目详情

中标结果公告

标段编号: GC530300202500487001001
标段名称: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至罗平高速公路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工程类型: 其他
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曲靖市交通运输局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874-3323828
发布时间: 2025-12-17 12:00:00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序号 中标人名称 中标人代码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项目经理(总监) 中标工期(天)
1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13200006891849616 承保份额8%,保险费:2,064,013.52元 / (1)建设期保险期限:自发布招标公告次日00时00分起,至项目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00分止(计划工期暂定36个月,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如建设期所列的计划工期截止日时,工程尚未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建设期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用。 (2)保证期:自建设期保险期限截止后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在保险期间工程项目因故全部停工的,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0:00时起中止。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的保险期限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天数。 (4)本项目建设期保险期限、保证期、延期总计不超66个月。
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91530000673623659E 承保份额5%,保险费:1,290,008.45元 / (1)建设期保险期限:自发布招标公告次日00时00分起,至项目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00分止(计划工期暂定36个月,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如建设期所列的计划工期截止日时,工程尚未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建设期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用。 (2)保证期:自建设期保险期限截止后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在保险期间工程项目因故全部停工的,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0:00时起中止。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的保险期限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天数。 (4)本项目建设期保险期限、保证期、延期总计不超66个月。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915300007452857686 承保份额10%,保险费:2,580,016.90元 / (1)建设期保险期限:自发布招标公告次日00时00分起,至项目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00分止(计划工期暂定36个月,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如建设期所列的计划工期截止日时,工程尚未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建设期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用。 (2)保证期:自建设期保险期限截止后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在保险期间工程项目因故全部停工的,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0:00时起中止。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的保险期限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天数。 (4)本项目建设期保险期限、保证期、延期总计不超66个月。
4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91530000799886518F 承保份额25%,保险费:6,450,042.25元 / (1)建设期保险期限:自发布招标公告次日00时00分起,至项目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00分止(计划工期暂定36个月,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如建设期所列的计划工期截止日时,工程尚未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建设期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用。 (2)保证期:自建设期保险期限截止后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在保险期间工程项目因故全部停工的,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0:00时起中止。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的保险期限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天数。 (4)本项目建设期保险期限、保证期、延期总计不超66个月。
5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915300007928556556 承保份额5%,保险费:1,290,008.45元 / (1)建设期保险期限:自发布招标公告次日00时00分起,至项目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00分止(计划工期暂定36个月,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如建设期所列的计划工期截止日时,工程尚未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建设期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用。 (2)保证期:自建设期保险期限截止后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在保险期间工程项目因故全部停工的,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0:00时起中止。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的保险期限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天数。 (4)本项目建设期保险期限、保证期、延期总计不超66个月。
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91530000916550096E 承保份额30%,保险费:7,740,050.70元 / (1)建设期保险期限:自发布招标公告次日00时00分起,至项目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00分止(计划工期暂定36个月,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如建设期所列的计划工期截止日时,工程尚未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建设期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用。 (2)保证期:自建设期保险期限截止后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在保险期间工程项目因故全部停工的,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0:00时起中止。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的保险期限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天数。 (4)本项目建设期保险期限、保证期、延期总计不超66个月。
7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915300000546747214 承保份额7%,保险费:1,806,011.83元 / (1)建设期保险期限:自发布招标公告次日00时00分起,至项目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00分止(计划工期暂定36个月,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如建设期所列的计划工期截止日时,工程尚未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建设期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用。 (2)保证期:自建设期保险期限截止后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在保险期间工程项目因故全部停工的,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0:00时起中止。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的保险期限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天数。 (4)本项目建设期保险期限、保证期、延期总计不超66个月。
8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915300007638921667 承保份额10%,保险费:2,580,016.90元 / (1)建设期保险期限:自发布招标公告次日00时00分起,至项目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00分止(计划工期暂定36个月,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如建设期所列的计划工期截止日时,工程尚未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建设期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180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保险费用。 (2)保证期:自建设期保险期限截止后起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在保险期间工程项目因故全部停工的,投保人可向保险人书面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0:00时起中止。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人确认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的保险期限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天数。 (4)本项目建设期保险期限、保证期、延期总计不超66个月。
备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