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惠山科创人才金融港项目商办精装修工程
- 项目地址: 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与锡澄路交叉口西南侧
- 规模: 惠山科创人才金融港项目商办精装修工程,本工程主要包括9#商业裙房(1~3层)、9#办公楼(1、2、8~24层)、地下室(-2、-1层)的精装修,精装修面积约9560平方米,建安造价约2250万元
- 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商办精装修工程,精装修面积约9560平方米
- 报名开始时间: 2025-09-25
- 报名结束时间: 2025-09-30
项目详情
|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 惠山科创人才金融港项目(项目名称/工程名称) 商办精装修工程 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 ||||||||||||||||||||||||||||
|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 惠山科创人才金融港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核准无锡瑞之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惠山科创人才金融港项目的批复 惠行审投[2022]132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无锡瑞之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政府投资: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 ,招标人为 无锡瑞之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嘉工程管理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商办精装修工程 (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 项目概况 | ||||||||||||||||||||||||||||
| 2.1.1 建设地点: 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与锡澄路交叉口西南侧 | ||||||||||||||||||||||||||||
| 2.1.2 建设规模: 惠山科创人才金融港项目商办精装修工程,本工程主要包括9#商业裙房(1~3层)、9#办公楼(1、2、8~24层)、地下室(-2、-1层)的精装修,精装修面积约9560平方米,建安造价约2250万元。 | ||||||||||||||||||||||||||||
| 2.1.3 合同估算价: 2250.0 万元 | ||||||||||||||||||||||||||||
| 2.1.4 工期要求: 23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5年11月30日 ,竣工日期: 2026年07月17日 | ||||||||||||||||||||||||||||
| 2.2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商办精装修工程,精装修面积约9560平方米。 |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投标人须具备: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
|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一级] (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 ||||||||||||||||||||||||||||
|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 ||||||||||||||||||||||||||||
|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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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近三年来(含)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7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业绩。施工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或者施工合同中的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均需至少经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人四方盖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且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中信息为准。 自2023/09/25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4/09/25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5/06/25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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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投标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 3.5 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联合体牵头人资质要求:1)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由所有联合体成员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且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以及权利和义务;2)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在职员工;3)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投标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本项目的相应能力,并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5)联合体成员单位最多两家,且牵头人单位及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2015新标准)一级](含)以上资质;6)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缴纳;7)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投标文件盖章要求: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联合体协议书需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其它投标文件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8)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
|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 4.资格预审方法 | ||||||||||||||||||||||||||||
|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 | ||||||||||||||||||||||||||||
| 5.评标方法 | ||||||||||||||||||||||||||||
| 本工程采用 三合一综合评估法(两阶段)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 | ||||||||||||||||||||||||||||
|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 ||||||||||||||||||||||||||||
| 6.1 获取时间: 2025年09月25日 16:00 至 2025年09月30日 23:59 ; | ||||||||||||||||||||||||||||
| 6.2 获取方式:申请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 ||||||||||||||||||||||||||||
| 本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 | ||||||||||||||||||||||||||||
|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
| 7.1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年10月15日 9:30 | ||||||||||||||||||||||||||||
| 7.2 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 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上发布。 |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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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9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