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财政局所属房屋租赁权公开拍卖公告
- 项目名称: 绥化市财政局所属房屋租赁权
- 报名结束时间: 2021-08-04
项目详情
绥化市财政局所属房屋
租赁权拍卖公告
(
202
1
)绥公共资源交易网拍瑞德字
07
第
02
号
绥化市财政局
现委托绥化市瑞德拍卖有限公司对
本单位所属的房屋
租赁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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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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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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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年限
|
起拍价
|
竞买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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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财政局厢房一层北侧部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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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某银行营业室及办公室
|
约
232.65
㎡
|
28个月
|
20.72万
|
1万
|
二、相关说明
1.拍卖人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委托人交付予买受人;
2.租赁权的起拍价为
所有租期
租金;
3.
租金包括在
租赁期间
的
取暖费、物业费
、卫生费
及水电费;
4.结算方式:
整体租期成交后的
租金
直接缴入绥化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佣金
转入拍卖公司对公账户内
;
5.租赁合同起始时间按委托方要求或
按
原租赁合同终止时间签订;
6.租赁权的实现发生的税、费由买受人负责;
7.承租期内不得转租;
8
.
成交后,按招租条件中所有条款执行;
9.
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0
.
特别说明:
报名前请详细阅读拍卖公告、规则、须知、上传的附件等资料,并咨询有关标的相关事宜,凡报名参加竞买的,皆视为对所有资料、标的瑕疵上传附件予以认可;买受人或竞买人如有违约竞买保证金做为违约金转入拍卖公司基本账户。
三、拍卖时限
1.展示时间、地点:2021年
7
月
15
日至
30
日正常工作时间在标的原址展示;
2.
网拍
保证金截止时间
:
2021年
8
月
4
日
16时30分;
3.拍卖时间:2021年
8
月
5
日
10时;
4.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互联网电子竞价,价高者得。
5.付款方式:成交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付清
租赁
款、拍卖佣金
及房屋租赁押金
1万元
,网拍保证金不冲抵成交款项;
6.
确认书签署:自
成交日起两日内持相关手续与拍卖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7.租赁合同签署:
买受人
与委托人联系《租赁合同》签订事宜
。
四、竞买保证金
须使用网上
注册的账户进行交纳
,采用
“转账、电汇”方式,不持现金存入。跨行转账存在系统延迟、银行间系统差异等原因造成汇款失败,建议竞买人务必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2日操作并交纳
;买受人交齐所有款项后,无息返还。
五、竞买人要求
我国境
内
合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
报名提交:法人上传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照片;其他织组上传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相关文件及电子交易说明等资料请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1.58.199.11:8605/)-“服务指南”进行下载
相关操作手册 。
七
.本公告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八、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拍卖公司电话:
1
5246212202
绥化市瑞德
拍卖有限公司
2021-
7
-
15
网络拍卖规则、须知
(2021)绥公共资源交易网
瑞德
拍字
07
第
02
号
进行公开拍卖,
现将有关网上拍
绥化市财政局
现委托绥化市瑞德拍卖有限公司对
本单位所属的房屋
28个月
租赁权
卖事宜敬告如下:
一、本《拍卖规则、须知》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现场看样后及认真仔细阅读,了解并认可本须知、规则、上传的附件及网签的相关文件等全部内容,方可参与竞买。
二、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规则、须知及上传附件和网上要求网签文件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凡报名参加竞买的,皆视为对所有资料予以认可,并对自已的竞买行为负责。
三、竞买人应为我国境内合法
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四、成交后委托人以现状交付,拍卖标的资料仅供参考,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拍卖。
五、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显性瑕疵已在展示其间充分告知。拍卖人不承担显性及隐性的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查验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参加竞拍的责任自负,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认可,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本次拍卖采取互联网电子竞价,价高者得;
七、未成交竞买人,如无特殊原因,无息返还竞买保证金。返还金额=保证金
-汇款手续费;
八、买受人应在
成交后
15个工作日
内将
租赁
款、
总成交额
5%的
拍卖佣金
及租赁押金
1万元,
一并交齐到
相应指定
账户内。
九、如因不可抗力或非主观原因造成标的无法交付的,不构成违约责任,委托人退还全部款项。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的,除所交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外,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处理。
十一、拍卖人不作所有权转移的任何承诺,不承担所有权转移涉及的一切费用。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成交后,所有权转移时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三、竞买人应当遵守拍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除保证金不退还外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终)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五、竞买人应选择配置较高、运行、网速较快的电脑环境参加竞拍,因网络延时、断网、停电及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延时出价、无效出价及未竞拍成功等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六、简易流程:
按顺序操作每个步骤,否则无法进入竞拍环节
1、账号注册。竞买人参拍前应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1.58.199.11:8605/)
法人注册
:选择竞买人
2、注册账号完善基本信息。完善基本信息,上传所老需资料,等待核验;
老用户
:请更新资料,核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报名等所有操作
3、网上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网上申请保证金账号,并“电汇”交纳竞买保证金;
4、保证金缴纳完毕后,进入页面查询保证金,然后进行竞拍资格确认;
5、网上竞拍 请及时刷新页面进行更新,避免出价失败;
十七、如发现拍卖中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如实举报
。
十八、如买受人有违反公告、须知、规则等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所交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拍卖公司电话: 1
5246212202
提示:相关文件及电子交易说明等资料请到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1.58.199.11:8605/)-“服务指南”-进行下载相关操作说明
绥化市瑞德拍卖有限公司
2021-
7
-
15
招租赁条件
(一)拟公开招租房屋现有状况
坐落位置
(房号):绥化市北林区祥和东街43号;产权证号:绥房权证城字第
1998(00039079)号
;拟公开招租面积:
232.65
平方米;建筑年限:
1998年;所在层数:1/5。法定用途:办公
(二)房屋公开招租年限及租金交付方式
租赁期限为
2021年8月-2023年11月
,租赁期间不得转租,租金
一次性付清
;若
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违约形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三)保证金
承租方应支付人民
币
一万
元,作为房屋使用抵押金,不得用抵押金冲抵租房款。合同到期时,出租方应在检查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承租方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后退还抵押金;承租方发生违约,则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从抵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四)相关费用的承担
1、
水、热、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额度应包含于年租金内;乙方在用电方面,只限于正常的办公用电消耗,不得应用于经营性生活用电和商业用电,单独设立电表,自行交纳。
(五)房屋法定用途的遵守
房屋
性质:办公用房
。禁止
用于娱乐、餐饮、有污染等行业。
(六)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的责任
1.应在承租方按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之日起,将该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
2、合同期内,在承租方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须同承租方协商。
(七)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承担下列责任
1.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不得拖欠。如拖欠租金1个月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房屋。
2.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使用该房屋,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使用明火,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给出租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承租地域内所发生的事故全部责任(包括用电、防火、防盗等),并负责赔偿。
3.不得随意对房屋进行改建或增添设施,如有意愿之前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如果进行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达到原来标准。
4.承租的房屋不得转租,如擅自转租,出租方将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承租方所交的抵押金将不予退回。
5.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交、强占房屋,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出租方在强占房屋期间租金总额5倍的赔偿。
6.交还房屋时,必须保证该房屋原有设施完好。经出租方验收所有设施无损坏及无欠缴一切税费等十天内返还所交的押金。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新增的设备设施需自行拆除的,出租方不给予补偿;不自行拆除的视为自动放弃拥有权,其设备的处理权归出租方所有。在承租期满日, 牌匾自行拆除,出租方不给予补偿,不自行拆除的由出租方派人拆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从抵押金中扣除。
7.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房屋出现产权变更,此合同仍继续执行,直至合同期满。
(八)合同解除免责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均不承担责任:
1.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的。
2.
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九、其他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