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1310822501051301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后勤社会化服务(保洁服务)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

廊坊市发布时间:2025-10-29来源: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成交公示 采购项目公告
  • 项目名称: 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后勤社会化服务保洁服务
  • 概况: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1310822501051301 项目名称: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后勤社会化服务(保洁服务)竞争性磋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3.11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031100 采购需求: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23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hebpr.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修改等内容 方式:网上免费发售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8日09:30(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通过“廊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业务管理-投标文件上传(电子))菜单”上传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5年10月28日09:30(北京时间) 地点:三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厅(投标人通过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大厅系统远程参加开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项目详情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Z1310822501051301

二、项目名称: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后勤社会化服务(保洁服务)竞争性磋商

三、中标(成交)信息

分包编号:Z1310822501051301 分包名称: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后勤社会化服务(保洁服务)竞争性磋商
成交供应商名称 成交供应商地址 成交金额(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河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生廊坊市三河市李旗庄镇京哈公路南侧 956,800.00 91131082MA0FJHGC03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名称:

    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后勤社会化服务(保洁服务)竞争性磋商

    服务范围:

    三河经济开发区科创园

    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人需求书

    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年

    服务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人需求书
    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军杰(主任)、张亚翠、李梓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河北三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李旗庄镇李七侯大街96号
    联系方式: 李梓佳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三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三河市贤人西大街216号
    联系方式: 0316-71519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慧
    电话: 0316-7151969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