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协同创新交叉研究平台-物质科学交叉前沿研究中心实验室装饰及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4-08-30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协同创新交叉研究平台物质科学交叉前沿研究中心实验室装饰及安装工程
  • 项目地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区
  • 规模: 本工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内,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协同创新交叉研究平台-物质科学交叉前沿研究中心实验室装饰及安装工程,具体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协同创新交叉研究平台-物质科学交叉前沿研究中心实验室装饰及安装工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DFAGZ01699/JG2024-17-1608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无 2.5建设地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区 2.6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内,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协同创新交叉研究平台-物质科学交叉前沿研究中心实验室装饰及安装工程,具体 ; 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隔振基础、砌体墙、二次结构、地面、墙面、顶棚、门窗、屋面、室外及零星构件等的拆除、新建及垃圾外运;实验室配电箱增加、照明插座、智能化点位增加、消防电改造、空调配电线路改造;给排水系统、排烟、新风空调系统、实验室排风系统及自控系统等等,具体
  • 公示开始时间: 2024-09-03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协同创新交叉研究平台-物质科学交叉前沿研究中心实验室装饰及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0830
原文链接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协同创新交叉研究平台 -物质科学交叉前沿研究中心实验室装饰及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 项目名称: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协同创新交叉研究平台 -物质科学交叉前沿研究中心实验室装饰及安装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2024DFAGZ01699/JG2024-17-1608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8月7日

开标日期: 2024年8月29日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协同创新交叉研究平台 -物质科学交叉前沿研究中心实验室装饰及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 16号绿地滨江壹号S5幢A309

投标报价:人民币 贰仟肆佰贰拾叁万柒仟肆佰陆拾陆元整( 24237466.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 18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深圳市中航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3号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702、703、705

投标报价:人民币 贰仟肆佰贰拾叁万玖仟陆佰贰拾壹元柒角叁分( 24239621.73元)

质量:合格

工期: 18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 96号

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方式: 0551-6360754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 236号安徽省招标集团大厦

项目负责人:杨工、黄工

联系电话: 0551-62220292、18156815929

公示期: 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