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生态清淤及湿地修复一期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重新招标)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6-03-09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巢湖生态清淤及湿地修复一期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重新
  • 项目地址: 合肥市
  • 规模: 本项目位于巢湖西半湖及杭埠河河口位置,其中湖滨湿地位于派河与蒋口河之间湖滨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底泥清淤疏浚工程,清淤面积约14.16平方千米,生态清淤工程量约406万立方米;(2)底泥固结工程,建成1座底泥处理中心,年处理能力105万立方米;(3)尾水净化处理工程,日处理尾水能力5万立方米,预计产生2418万立方米尾水;(4)湖滨湿地修复工程,包括湿地防护工程和湿地修复工程,构筑湖滨湿地,修复湿地2.73平方千米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巢湖生态清淤及湿地修复一期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重新招标) 2.2招标项目编号:2026IFFBZ00110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6IFFBZ00110 2.5建设地点:合肥市 2.6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巢湖西半湖及杭埠河河口位置,其中湖滨湿地位于派河与蒋口河之间湖滨区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底泥清淤疏浚工程,清淤面积约14.16平方千米,生态清淤工程量约406万立方米;(2)底泥固结工程,建成1座底泥处理中心,年处理能力105万立方米;(3)尾水净化处理工程,日处理尾水能力5万立方米,预计产生2418万立方米尾水;(4)湖滨湿地修复工程,包括湿地防护工程和湿地修复工程,构筑湖滨湿地,修复湿地2.73平方千米 ; 对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进行全过程检测(含水下地形测量工作内容 ; 对本工程以及所需措施项目和重要施工临时工程的实体和用于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查、试验、度量等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比较和判定,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检测范围和频率必须满足验收要求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巢湖生态清淤及湿地修复一期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重新招标)

20260309
原文链接

巢湖生态清淤及湿地修复一期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 巢湖生态清淤及湿地修复一期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重新招标)

项目编号 : 2026IFFBZ0011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6 1 30

开标日期: 202 6 3 5

巢湖生态清淤及湿地修复一期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 合肥天秤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联合体

投标报价 : 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肆仟肆佰元 1324400.00 元)

质量:合格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备注 说明 :详见附件

:巢湖管理局河道和工程管理处

址:巢湖市半汤路与姥山路交叉口

人:陈工

话: 0551-8237205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 185

联系人:彭工

电话: 0551-65738390/80 52

公示期: 202 6 3 9 日至 202 6 3 12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 185号,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51- 65738390 /805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 3 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江河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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