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智汇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第三方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4-09-04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芯智汇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第三方质量检测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鸡鸣山路以西,侯店路以东,云飞路以北,彩虹西路以南
  • 规模: 芯智汇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占地面积约116亩,总投资约13.2亿元,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A1-A5,B1-B15单体工程、室外工程、智能化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工程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芯智汇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第三方质量检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AFGBZ01732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整个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开工至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束,包括土方、基坑支护、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保温检测、门窗、玻璃幕墙检测、室内环境检测、防水、机电、给排水、暖通安装、内外装修、智能化、室外各类管道检测、地坪漆检测,洁具、灯具检测等)所有涉及到的第三方检测、监测等,提出处理措施以指导施工,检测数量及频率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 本次招标范围为整个项目实施阶段(包括土方、基坑支护、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保温检测、门窗、玻璃幕墙检测、室内环境检测、防水、机电、给排水、暖通安装、内外装修、智能化、室外各类管道检测、地坪漆检测,洁具、灯具检测等)所有涉及到的第三方检测、监测等,并提出处理措施以指导施工,检测数量及频率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芯智汇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第三方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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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智汇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第三方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芯智汇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第三方质量检测

招标项目编号: 2024AFGBZ0173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2日

开标日期: 2024年09月03日

芯智汇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第三方质量检测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662948933R

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大连路七号

投标报价(费率):百分之壹拾捌点伍零

质量标准:合格。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止。本项目暂定施工工期约 1100个日历天,具体以实际为准。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人:合肥建投高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长宁街道祥湖社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1栋A座14层A1-05

人:裴工

话:0551-6565502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港澳广场 A座17-20层

人:蔡工

话:13365605556

公示期: 2024年09月04日至2024年09月09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向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港澳广场A座18层1802室,联系电话:13365605556。

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