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江县LJ202506号地块片区策划、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管理、销售代理、前期物业及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庐江县发布时间:2026-03-11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合肥市庐江县LJ202506号地块片区策划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运营销售代理前期物业及全过程咨询服务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望湖路与五里路交口东北角
  • 规模: 庐江LJ202506号地块位于望湖路与五里路交口东北角,总用地面积约67.98亩,居住用地,建筑容积率≤1.6,建筑高度:≤60m,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拟建设高标准居住建筑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庐江县LJ202506号地块片区策划、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管理、销售代理、前期物业及全过程咨询服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6AFNBZ50116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本次招标范围为片区策划、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管理、销售代理、前期物业及全过程咨询服务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市庐江县LJ202506号地块片区策划、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管理、销售代理、前期物业及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0311
原文链接

合肥市庐江县 LJ202506号地块片区策划、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管理、销售代理、前期物业及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庐江县 LJ202506号地块片区策划、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管理、销售代理、前期物业及全过程咨询服务

招标项目编号: 2026AFNBZ5011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12日

开标日期: 2026年03月06日

合肥市庐江县 LJ202506号地块片区策划、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管理、销售代理、前期物业及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蓝城颐乐置业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和浙江青坤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和杭州蓝城颐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和安徽信诚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保利天地中心 3幢1702室;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宏程国际大厦3301室-4;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19号大街571号4幢C107室;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文化新区)荷叶地街道东流路999号新城国际B座2层

投标报价:人民币伍仟零伍拾伍万元整( 505500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约 5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整体交付后2年)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庐江县城市更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12楼

联系人:彭小龙

联系方式: 0551-8738817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3楼

项目负责人:薛健楠

联系电话: 0551-87011304

公示期: 2026年03月11日至2026年03月1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 17号东方水岸3楼,联系人:薛健楠,联系电话:0551-87011304。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