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长安路等道路改造及人慢完善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07-18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长安路等道路改造及人慢完善工程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 规模: 包括:1.长安路(玉兰大道—香樟大道)提升改造工程;2.杨林路(习友路-玉兰大道)提升改造工程;3.鹿丰支路(创新大道-探奥东支路);4.梅雨池路(杭埠路-习友路);5.探湖路(丰乐河路-观澜路);6.丰乐河路(探湖路-梅雨池路);7.杭埠路(原文创路)(观澜路-探湖路);8.2025年南岗建成道路人非完善(一期)磨子潭路(孔雀台路-鸡鸣山路;侯店路-将军岭路)人慢;9.2024年南岗建成道路人非完善(二期)-双塘路(响洪甸路-龙河口路)、双塘路(长江西路-大别山路)人慢;10.高新区老旧道路提升改造-石莲南路(彩虹路-望江西路)、彩虹路(石莲南路-杨林路);11.枫林路(长江西路-望江西路)人慢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高新区长安路等道路改造及人慢完善工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GGZ01445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主要包括:道排、绿化、路灯、交通、电排及附属工程等,具体内容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高新区长安路等道路改造及人慢完善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20250718
原文链接

合肥高新区长安路等道路改造及人慢完善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高新区长安路等道路改造及人慢完善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FGGZ0144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 6 25

开标日期: 2025 7 17

合肥高新区长安路等道路改造及人慢完善工程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 96

投标报价: 117050360.62

质量:合格

工期: 18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华艺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建工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 7 号富邻广场 B 12

投标报价: 117050360.62

质量:合格

工期: 18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明州建设有限公司和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中国 ( 安徽 ) 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高新区创新大道 2809 号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 2914

投标报价: 117050360.62

质量:合格

工期: 18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 2221

联系人:伍工

联系方式: 0551-6539363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760

项目负责人:王工

联系电话: 0551-65865033

公示期: 2025 7 18 日至 2025 7 21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 8 30-11 30 ,下午 14 00-17 30 ,节假日休息)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760 号创新公寓 C 座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301 室,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586503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 ;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 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