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十四五”县城新型城镇化提质升级一期项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庐江县发布时间:2025-07-18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庐江县十四五县城新型城镇化提质升级一期项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工程监理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外环东路与泥河路交口
  • 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9110平方米(其中最大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含新建信息中心、宣教中心、综合保障用房、查验中心、科目一室内考场等,配套建设地下车库、室外道路、给排水、绿化等附属工程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庐江县“十四五”县城新型城镇化提质升级一期项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工程监理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NNBZ00239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主要包含庐江县“十四五”县城新型城镇化提质升级一期项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工程范围内所有监理服务,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监理,包括该项目图纸审查、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查、新建信息中心、宣教中心、综合保障用房、查验中心、科目一室内考场、配套建设地下车库、室外道路、给排水、绿化及其他所有配套建设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等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庐江县“十四五”县城新型城镇化提质升级一期项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718
原文链接

庐江县“十四五”县城新型城镇化提质升级一期项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庐江县“十四五”县城新型城镇化提质升级一期项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2025ANNBZ00239

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6日

开标(采购)日期: 2025年07月17日

庐江县“十四五”县城新型城镇化提质升级一期项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 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瞳镇陶博路3号双创服务中心4楼4549室

投标费率: 0.59%

质量: 合格

工期: 139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无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服务一批

招标(采购)人名称: 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交通路23号

联系人 :郭工

联系方式: 0551-8256366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

项目负责人: 钱劲松

联系电话 : 0551-66223117、66223831

公示期: 2025年07月18日至2025年07月21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39室,联系人:朱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 0551-87377717。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