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北城未来科技创新园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施工图方案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合肥北城未来科技创新园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施工图方案
- 项目地址: 长丰县岗集镇境内
- 规模: 合肥北城未来科技创新园区及基础设施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88.3亩,容积率不小于2.0,装配率不低于30%,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新建地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包括研发中心、科创孵化器、标准化厂房、配套用房等工程,配套建设基地内部停车场、给排水、供配电、消防、通风等辅助设施工程,以上指标数据均为暂定,最终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文件为准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北城未来科技创新园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施工图方案招标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ACCBZ00159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红线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方案设计及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勘察、测绘、后续设计过程的技术支持等其他相关服务 ; 项目前期服务、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完成后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审核合格的初步设计成果(含初步设计概算)供发包人审核;本项目要求初步设计深度须接近于施工图深度,依据初步设计成果能够编制适用于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模拟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 公示开始时间: 2024-06-21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北城未来科技创新园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施工图方案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北城未来科技创新园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施工图方案招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
合肥北城未来科技创新园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施工图方案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
2024ACCBZ0015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4日
开标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合肥北城未来科技创新园区及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施工图方案招标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
8号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一路
618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壹拾柒元贰角整每平方米(¥
17.2元/平方米)
质量:
合格
设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个日历天,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至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且备案完成(建设周期暂定
720日历天,
以实际为准)。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8号设计大厦
,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
33号
投标报价:
人民币壹拾陆元陆角整每平方米(¥
16.60元/平方米)
质量:
合格
设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个日历天,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至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且备案完成(建设周期暂定
720日历天,
以实际为准)。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合肥北城科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联系人:崔兵兵
联系方式:
0551-66690589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
人:
俞凡
联系电话
:
0551-62721975、0551-62721978
公示期:
202
4
年
06
月
17
日至
202
4
年
06
月
20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长丰县公
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长丰
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
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
,
联系人:
余工
,
联系电话
:
0551-6272338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投诉,联系人:
葛工
,联系电话:
0551-6272506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
年
0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