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乐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肥西县发布时间:2025-06-12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丰乐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 规模: 本工程涉及沟道整治共计5条,治理总长度9.09km;护岸工程共3条,治理总长度1.35km;主要水工建筑物共6座,新建过路箱涵2座;新建老街建筑总建筑面积177平方米,建筑高度10.8米,新建公厕建筑面积121.5平方米,建筑高度6.28米;凤凰老街及沿线水系的景观工程,包含凤凰老街景观带、桥梁两侧景观提升、水中栈桥、沟塘驳岸及水生植物种植等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丰乐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DEEGZ00058/JG2025-07-0784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DEEGZ00058/JG2025-07-0784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2.6建设规模:本工程涉及沟道整治共计5条,治理总长度9.09km;护岸工程共3条,治理总长度1.35km;主要水工建筑物共6座,新建过路箱涵2座;新建老街建筑总建筑面积177平方米,建筑高度10.8米,新建公厕建筑面积121.5平方米,建筑高度6.28米;凤凰老街及沿线水系的景观工程,包含凤凰老街景观带、桥梁两侧景观提升、水中栈桥、沟塘驳岸及水生植物种植等 ; 丰乐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围绕“亲水宜居、现代古镇”定位,重点实施水系畅通工程、古镇风貌打造以及人居环境提升工程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6-17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丰乐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0612
原文链接

丰乐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丰乐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2025DEEGZ00058/JG2025-07-078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 5 21

开标日期: 2025年 6 11

丰乐镇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扩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冠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和州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 1288号 、合肥市新站区双凤路与卧龙湖路交口西北角智湖科创中心 1.1期-8幢101、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B1座18层1803室、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407室

投标报价: 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肆万玖仟壹佰贰拾壹元零角肆分(小写: 21449121.04元)

质量: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和有关政策、法规及发包人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工期: 9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 肥西县丰乐镇人民政府

地址:肥西县丰乐镇丰乐社区

联系人:任主任

联系方式: 0551-6872166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

项目负责人:王 晓虎

联系电话: 0551-6 6061477 19956576158

公示期: 2025年 6 12 日至 2025年 6 16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407室,联系人:张怀远,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肥西县粮食局)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 0551-68841335。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

2025年6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