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铭传北路片区提升改造项目产业载体二期(TJ1-2、TJ1-3地块)项目工程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04-17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合肥铭传北路片区提升改造项目产业载体二期TJ123地块项目工程设计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火龙地路与明珠大道交口东北角
  • 规模: 占地面积约116.24亩,计划建设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米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和合成生物等)产业标准化厂房,包括单层厂房、多层厂房及相关配套,部分单体跨度大于12米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铭传北路片区提升改造项目产业载体二期(TJI-2、TJ1-3地块)项目工程设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GBZ00668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本次招标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勘察、测绘、景观绿化等专项设计等,具体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4-30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铭传北路片区提升改造项目产业载体二期(TJ1-2、TJ1-3地块)项目工程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20250417
原文链接

合肥铭传北路片区提升改造项目产业载体二期( TJ1-2、TJ1-3地块)项目工程设计中标 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合肥铭传北路片区提升改造项目产业载体二期( TJ1-2、TJ1-3地块)项目工程设计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FGBZ00668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 3 26

开标日期: 2025年 4 16

合肥铭传北路片区提升改造项目产业载体二期( TJ1-2、TJ1-3地块)项目工程设计中标 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中标 候选人名称: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合体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 8号

投标报价: 响应招标文件( 45元/㎡)

质量:合格

工期: 330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 候选人名称: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 111号

投标报价: 响应招标文件( 45元/㎡)

质量:合格

工期: 330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 候选人名称: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体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太湖中路 11号

投标报价: 响应招标文件( 45元/㎡)

质量:合格

工期: 330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合肥高新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 2221号

联系人:庄工

电话: 0551-6539363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760号

项目负责人: 张工

联系电话: 0551-65 865033

公示期: 2025年 4 17 日至 2025年 4 21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304室,联系人: 工,联系电话: 0551-65 86503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 3 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 4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