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长丰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初步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发布时间:2024-07-25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合肥市长丰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初步设计
  • 项目地址: 长丰县境内
  • 规模: 长丰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设计任务构建浅滩水域湿地,利用浅滩湿地精选原水生态化预处理,通过生态化预处理增强原水蓄水自净能力,原水管道长度约2km,管径DN2400,浅滩湿地面积约2622亩,工程投资约27000万元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长丰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初步设计招标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ACCBZ00195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长丰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设计任务浅滩水域清淤、构建湿地,利用浅滩湿地精选原水生态化预处理,通过生态化预处理增强原水蓄水自净能力,原水管道长度约2km,管径DN2400,浅滩湿地面积约2622亩,工程投资约27000万元 ; 3.1.5投标人财务要求:无 3.1.6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市长丰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初步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0725
原文链接

合肥市长丰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初步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长丰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初步设计

招标项目编号: 2024ACCBZ0020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4日

开标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合肥市长丰县瓦埠湖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初步设计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合肥市市政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安徽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合肥市颍上路西、义井路南缤纷南国办公楼 14层、15层、16层、17层、18层;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33号

投标报价: 0.417%

质量:合格

工期: 20个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9号

投标报价: 0.5%

质量:合格

工期: 20个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长丰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荣锦圆梦苑

联系人:庞闫

联系方式: 0551-6669128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人:孙云峰

联系电话 0551-62721968、0551-62721974

公示期: 2024年07月25日至2024年07月29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长丰县公 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 ,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 0551-6272338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 0551-6272506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