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项目装配车间设备基础及地坪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4-09-27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项目装配车间设备基础及地坪改造工程
  • 项目地址: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规模: 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装配车间产线配套设备基础及车间地坪改造、内墙面装饰施工等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项目装配车间设备基础及地坪改造工程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DFAGZ01929/JG2024-07-1799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DFAGZ01929/JG2024-07-1799 2.5建设地点: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2.6建设规模: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装配车间产线配套设备基础及车间地坪改造、内墙面装饰施工等 ; 主要包含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装配车间产线配套设备基础,涉及装配线及辅线等基础,约1900立方米;车间地坪改造,约17000平方米;内墙面装饰施工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4-10-08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项目装配车间设备基础及地坪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0927
原文链接

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项目装配车间设备基础及地坪改造工程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项目装配车间设备基础及地坪改造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2024DFAGZ01929/JG2024-07-1799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9月5日

开标日期: 2024年9月26日

安徽合力新能源智能工业车辆产业园项目装配车间设备基础及地坪改造工程 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北二环路 156号竹溪大厦11楼1-10室

投标报价: 人民币捌佰贰拾捌万零肆佰零贰元玖角肆分 (小写: 8280402.94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6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八方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白龙镇农贸市场北侧

投标报价: 人民币捌佰贰拾捌万柒仟柒佰玖拾玖元肆角陆分(小写: 8287799.46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6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中安致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柘皋镇巢庙路北(搬运站) 1幢103室

投标报价: 人民币捌佰贰拾捌万肆仟肆佰伍拾柒元肆角叁分(小写: 8284457.43元)

质量: 合格

工期: 6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方兴大道 668号

联系人:何工

联系方式: 0551-6367957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号

项目负责人: 王瑜秀、王伟

联系电话: 0551-62220270、62220273、19966468545

公示期: 2024年9月27日 2024年9月30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 张怀远 ,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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