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铁路项目建设管理处S24杭合高速芜湖泰山路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造价咨询(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 项目名称: 芜湖市铁路项目建设管理处S24杭合高速芜湖泰山路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造价咨询
- 项目地址: 芜湖市
- 规模: 路线起自马鞍山市和县功桥镇,设置功桥枢纽互通与G4231宁九高速交叉、顺接S24杭合高速合肥至马鞍山段,自西北向东南进入芜湖市鸠江区,从江北沈巷产业园北侧至长江北岸,依次跨越裕溪口水道、和县陈桥洲岛、西华水道至长江南岸芜湖经开区,沿现状泰山路规划走廊带布线,跨越市界扁担河后进入马鞍山经开区,终于当涂县年陡镇,顺接S24杭合高速马鞍山至宣城段,路线全长约31.139公里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S24杭合高速芜湖泰山路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造价咨询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DFABZ01963 2.3标段划分:2个标段 ; 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2标段招标范围为征迁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 ; 2.10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S24杭合高速芜湖泰山路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造价咨询,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征迁跟踪审计、决算审计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09-30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芜湖市铁路项目建设管理处S24杭合高速芜湖泰山路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造价咨询(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S24
杭合高速芜湖泰山路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
造价咨询(二次)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S24
杭合高速芜湖泰山路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造价咨询(二次)
招标项目编号:
2025DFABZ0211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
年
9
月
24
日
开标日期:
2025
年
10
月
16
日
标段编号:
2025DFABZ0211401
S24
杭合高速芜湖泰山路长江大桥及接线工程造价咨询(二次)
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
838
号豪成服务业大厦
801
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佰玖拾万元
整(
1900000
.00
元)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服务内容完成之日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
四川建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
5
号
B
座
1
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佰柒拾陆万元
整(
17600
00.00
元)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服务内容完成之日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芜湖市铁路项目建设管理处
地址:芜湖市政通路
66
号政务文化中心
E
区四楼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
0553-399605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
号
联系人:方工,王工
联系电话:
15821892130
,
15251896917
公示期:
2025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0
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
号安徽省招标集团总部基地
407
室。联系人:张怀远,联系电话:
0551-62220155
。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投诉,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高铁路
98
号,联系电话:
0551-63629541
。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
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
,
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被异议人名称;
4.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
,
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特此公告。
2025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