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翠竹园B区103幢4单元、B区中心区1幢、B区中心区2幢电梯更新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蜀山区发布时间:2025-11-14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合肥市翠竹园B区103幢4单元B区中心区1幢2幢电梯更新项目
  • 项目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31号
  • 规模: 合肥市翠竹园B区103幢4单元、B区中心区1幢、B区中心区2幢电梯更新 2.7合同估算价:67.08万元 2.8交货及安装周期:120日历天 2.9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31号 2.10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合肥市翠竹园B区103幢4单元、B区中心区1幢、B区中心区2幢电梯更新项目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翠竹园B区103幢4单元、B区中心区1幢、B区中心区2幢电梯更新项目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SAZ50455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FSAZ50455 2.5建设地点: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31号 2.6建设规模:合肥市翠竹园B区103幢4单元、B区中心区1幢、B区中心区2幢电梯更新 2.7合同估算价:67.08万元 2.8交货及安装周期:120日历天 2.9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31号 2.10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合肥市翠竹园B区103幢4单元、B区中心区1幢、B区中心区2幢电梯更新项目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1-18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合肥市翠竹园B区103幢4单元、B区中心区1幢、B区中心区2幢电梯更新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1114
原文链接

合肥市翠竹园 B区103幢4单元、B区中心区1幢、B区中心区2幢电梯更新项目(二次)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合肥市翠竹园 B区103幢4单元、B区中心区1幢、B区中心区2幢电梯更新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2025AFSAZ50588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 24

开标日期: 2025年11月13日

合肥市翠竹园 B区103幢4单元、B区中心区1幢、B区中心区2幢电梯更新项目(二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申迅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昌盛路交口大众大厦 1403 室

投标报价 : 大写:陆拾叁万贰仟肆佰元零角零分(小写¥: 632400.00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120日历天

备注:其他详见中标候选人信息表及评标情况一览表。

招标人名称:翠竹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 31号翠竹园小区

联系人:刘艳丽

联系方式: 13866766069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大道与习友路交叉口往西 50米百商杰座12栋1010

项目负责人:王丹丹

联系电话: 18325918813

公示期: 202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1月17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大道与习友路交叉口往西 50米百商杰座12栋1010,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1832591881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提出投诉,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 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