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6-02-05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告
  • 项目名称: 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监理
  • 项目地址: 合肥市响洪甸路与长宁大道交口
  • 规模: 本期建设A5数据中心等工程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32000平方米;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5数据中心土建及配套设施工程监理服务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监理 2.2招标项目编号:2026AFGBZ50032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6AFGBZ50032 2.5建设地点:合肥市响洪甸路与长宁大道交口 2.6建设规模:本期建设A5数据中心等工程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32000平方米;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5数据中心土建及配套设施工程监理服务 ; 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四期)建设项目监理,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报批报建工作的配合、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和竣工报验、工程档案移交、工程交付使用、审计阶段提供配合、保修阶段监理服务及至缺陷责任期满时所需监理的全部工作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0205
原文链接

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2026AFGBZ5003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4日

开标日期: 2026年02月04日

中国电信(安徽)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四期)土建工程监理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 5号同创科技园6幢5楼

投标报价: 1.01%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包括整个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时间、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施工工期如有延长,不得因此增加任何监理费用)

备注: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宁夏路与西安路交口茶里水街 1栋三层

投标报价: 0.96%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包括整个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时间、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施工工期如有延长,不得因此增加任何监理费用)

备注: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 396号凤凰城酒店2号楼

投标报价: 1.04%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包括整个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时间、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施工工期如有延长,不得因此增加任何监理费用)

备注: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 3188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 0551-6268061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 105号

项目负责人:刘德坤、费彬彬、夏露超

联系电话: 0551-65580359、18456426628

公示期: 2026年02月05日 至 2026年02月09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 105号,联系人:刘德坤,联系电话:0551-65580359。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