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滁河干渠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及配套园区周边道路项目监理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发布时间:2024-08-20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中标候选人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 项目名称: 长丰县滁河干渠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及配套园区周边道路项目监理服务
  • 项目地址: 长丰县境内
  • 规模: 滁河干渠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及配套园区周边道路项目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及双墩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五条园区配套道路(其中,润河路:本次设计润河路为合肥市长丰县文化艺术中心内部路网中东西向的城市次干路,为新建道路,路线全长约0.233km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滁河干渠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及配套园区周边道路项目监理服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4ACCBZ00222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滁河的堤顶、驳岸的改造,底泥清淤、乔木、地被、水生态的修复,水工设施、水堰设施、基础照明、弱电控制、给排水等 ; 本次监理工程主要范围为上述建设规模内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监理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报审、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施工图纸复核、清单审核、工程合同的拟定、洽谈以及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工程现场前期的准备工作、设计协调、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初审、工程备案以及工期控制等全过程服务,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包括进驻商品混凝土厂家监料),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移交、审计(含缺陷责任期、养护期内项目监理)等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长丰县滁河干渠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及配套园区周边道路项目监理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40820
原文链接

长丰县滁河干渠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及配套园区周边道路项目监理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长丰县滁河干渠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及配套园区周边道路项目监理服务

招标项目编号: 2024ACCBZ0022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9日

开标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长丰县滁河干渠河道生态综合治理及配套园区周边道路项目监理服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松谷路 396号凤凰城酒店2号楼四层、五层

投标报价: 0.45%

质量:合格

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若因工程建设需要延长工程监理服务期的,中标人不得因工程监理服务期延长而增加工程监理服务费。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康湖大街 79号701房

投标报价: 0.49%

质量:合格

监理服务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且缺陷责任期满回访合格止。若因工程建设需要延长工程监理服务期的,中标人不得因工程监理服务期延长而增加工程监理服务费。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合肥北城生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人:桑海峰

话: 0551-6273395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

项目负责人:余宗礼

联系电话: 0551-62721978、0551-62721975

公示期: 2024年08月20日至2024年08月23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联系人:余工,联系电话:0551-6272338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 0551-62725069。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08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