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5-12-26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项目监理
  • 项目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与太湖路交口东南角
  • 规模: 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与太湖路交口东南角;主要包括公寓A共30层、公寓B共14层、双层地下室以及配套室外工程,总建筑面积约6127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6176㎡,地下建筑面积15095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项目监理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DFABZ02517/GN2025-17-8777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DFABZ02517/GN2025-17-8777 2.5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与太湖路交口东南角 2.6建设规模: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与太湖路交口东南角;主要包括公寓A共30层、公寓B共14层、双层地下室以及配套室外工程,总建筑面积约6127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6176㎡,地下建筑面积15095 ; 监理服务主要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协助招标人进行报审,报批、报建、验收等相关手续;项目施工阶段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消防、人防、防雷、电梯、室内装饰装修、幕墙、室外园林景观工程、建筑泛光照明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等所有专业工程)的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档案资料的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监理;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调查,组织施工单位整改等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2-30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51226
原文链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 项目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项目监理

招标项目编号: 2025DFABZ02517/GN2025-17-877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日

开标日期: 2025年12月25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宁夏路与西安路交口茶里水街 1栋三层

投标报价 :定价费率1.28%

质量标准:合格

服务期限: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 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座18楼

投标报价:定价费率 1.28%

质量标准:合格

服务期限: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 96号

联系人: 孙老师、 侯主任

联系方式: 0551-6360660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

项目负责人:高婷婷、刘诚、胡松

话:0551-66061496、66061498、17755065733

公示期: 2025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9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 888号407室,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