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科技园二地块设计总承包及三、四地块概念性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 项目名称: 新港科技园二地块设计总承包及三四地块概念性设计
- 项目地址: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排云路与望水路交口
- 规模: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7.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6万平方米,其中地块二约32万平方米,地块三约28万平方米,地块四约26万平方米,其中含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拟建研发办公、研发厂房、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新港科技园二地块设计总承包及三、四地块概念性设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BFJBZ50608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 本项目为设计总承包和概念性方案设计,含地块二的全部设计、勘察内容及地块三、地块四的概念性方案设计
-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2-11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新港科技园二地块设计总承包及三、四地块概念性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新港科技园二地块设计总承包及三、四地块概念性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新港科技园二地块设计总承包及三、四地块概念性设计
招标项目编号:2025BFJBZ50608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9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5年11月18日
新港科技园二地块设计总承包及三、四地块概念性设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中标候选人名称: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建筑大学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3栋101
其他:响应招标文件计价基准(定价:地块二(设计总承包)固定单价60元/平方米,地块三(概念性方案)、地块四(概念性方案)设计费包含在地块二设计总承包内,不再单独计费)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1095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机第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369号
其他:响应招标文件计价基准(定价:地块二(设计总承包)固定单价60元/平方米,地块三(概念性方案)、地块四(概念性方案)设计费包含在地块二设计总承包内,不再单独计费)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1095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和凯达环球(亚洲)有限公司(Aedas Asia Limited)联合体
地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7699号
其他:响应招标文件计价基准(定价:地块二(设计总承包)固定单价60元/平方米,地块三(概念性方案)、地块四(概念性方案)设计费包含在地块二设计总承包内,不再单独计费)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1095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海恒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合肥市中德合作创新园9号楼
联系人: 谷牧
联系方式:0551-6383296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秦晓栋 联系电话:0551-66223912、66223831
公示期: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1月24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若投标人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39室,联系人:朱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