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小庙镇老城镇城市更新项目—长江西路沿线改造提升二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蜀山区发布时间:2026-03-11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项目名称: 蜀山区小庙镇老城镇城市更新项目长江西路沿线改造提升二期
  • 项目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
  • 规模: 1.支路建设路(小高路-合六路)“白改黑”沥青道路面积约22139.2平方米、新建人行道面积约7763.3平方米;2.支路振兴街(建设路-合六路)“白改黑”沥青道路面积约2807.5平方米、新建人行道面积约1852平方米;3.小庙中心停车场“白改黑”沥青道路面积约5960平方米;4.临时停车场水泥硬化面积约1000平方米,其中新建临时围墙;5.雨污水管道改造:雨水管管径最大DN400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蜀山区小庙镇老城镇城市更新项目—长江西路沿线改造提升二期 2.2招标项目编号:2026AFSGZ50097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6AFSGZ50097 2.5建设地点:合肥市蜀山区 2.6建设规模:1.支路建设路(小高路-合六路)“白改黑”沥青道路面积约22139.2平方米、新建人行道面积约7763.3平方米;2.支路振兴街(建设路-合六路)“白改黑”沥青道路面积约2807.5平方米、新建人行道面积约1852平方米;3.小庙中心停车场“白改黑”沥青道路面积约5960平方米;4.临时停车场水泥硬化面积约1000平方米,其中新建临时围墙;5.雨污水管道改造:雨水管管径最大DN400 ;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路(小高路-合六路),长度约2.2公里;振兴街(建设路-合六路),长度约0.3公里;小庙中心停车场内部道路改造提升;新建临时停车场(硬质铺装总面积约1000平方米);配套道路、雨污水管道改造、交通、照明、弱电及附属工程改造提升
  • 公示开始时间: 2026-03-17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蜀山区小庙镇老城镇城市更新项目—长江西路沿线改造提升二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0311
原文链接

蜀山区小庙镇老城镇城市更新项目 —长江西路沿线改造提升二期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 蜀山区小庙镇老城镇城市更新项目 —长江西路沿线改造提升二期

招标项目编号: 2026AFSGZ5009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 6 02 10

开标日期: 202 6 03 10

蜀山区小庙镇老城镇城市更新项目 —长江西路沿线改造提升二期 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帝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 1#912室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柒万零壹拾捌元叁角贰分( 11170018.32元)

质量:合格

工期(交货期): 90 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 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建设路与 312国道交口

联系人:徐工

联系方式: 0551-68591035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100米)一楼

项目负责人: 任旭东

联系电话: 0551-6559 7293

公示期: 202 6 03 11 日至 202 6 03 16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蜀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 1100号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交口向西100米),联系人:耿工,联系电话:0551-65737248。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 6 03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