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监理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省发布时间:2026-01-14来源: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告
  • 项目名称: 安徽建筑大学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监理服务
  • 项目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紫云路292号
  • 规模: 拟新建的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位于南校区校园内原南园餐厅位置处(原南园餐厅将在新南园餐厅项目投入使用后拆除),规划建筑面积约42000平方米(单栋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主体建筑16层,地下1层
  • 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安徽建筑大学“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监理服务 2.2招标项目编号:2025AFABZ50888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FABZ50888 2.5建设地点:合肥市蜀山区紫云路292号(安徽建筑大学南校区) 2.6建设规模:拟新建的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位于南校区校园内原南园餐厅位置处(原南园餐厅将在新南园餐厅项目投入使用后拆除),规划建筑面积约42000平方米(单栋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主体建筑16层,地下1层 ;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配合项目建设前后期报建、验收、结算审计等,服务期限约18个月(包含配合项目建设前期办理报建相关手续,施工工期延期时,服务费不予增加) 2.7工程概算投资额:约23400万元 2.8监理服务期限:约18个月,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备案、工程移交及结算审核完成等全部工作止 ; 项目建设中项目监理及造价咨询服务(含本项目相关的配套工程),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含图纸清单控制价编制)、工程监理等,具体

项目详情

项目评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安徽建筑大学“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监理服务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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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 “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监理服务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安徽建筑大学 “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监理服务

招标项目编号: 2025AFABZ50888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开标日期: 2026年1月12日

安徽建筑大学 “双一流”创新提升工程-南校区21#、22#学生公寓项目监理服务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安徽丰润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西侧 1幢

投标报价: 14168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

质量:合格

工期:约 18个月,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备案、工程移交及结算审核完成等全部工作止。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无

招标人名称:安徽建筑大学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紫云路 292号

联系人:冷女士

联系方式: 0551-6382805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鑫路 69号

项目负责人:王田丰、杨成龙、刘元军

联系电话: 0551-63736783

公示期: 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19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在公示期间,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鑫路 69号安天利信总部基地 ,联系人: 杨成龙 ,联系电话: 0551-63736783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530;联系人:常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80【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14日